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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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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
联系卖家:要律师
手机号码:15824811815
公司官网:www.yaoyonghuilvshi.com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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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再审申诉、死刑复核、公**务等各类**事务,擅长根据事实和**,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

中牟***律师咨询***-中牟***律师-要永辉律师

产品编号:482094822                    更新时间: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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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发生***找律师咨询

评析

  无偿帮工,顾名思义就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帮助工作的一种民事行为。中牟***律师在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被帮工人以其明确拒绝帮工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抗辩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抗辩理由成立,就应当承担对无偿帮工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将明确拒绝帮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帮工人,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牟***律师民事***法第六十四条第X一款,《***X高人***X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就谁主张谁举证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中牟***律师咨询***,被帮工人万海某、张某上诉主张其明确拒绝了帮工人张华某的帮工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上述规定,万海某、张某就应当举证证明所主张的明确拒绝帮工的事实成立;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明确拒绝帮工事实存在,则证明责任就未能完成,其主张将不被法X院支持。中牟***律师



建设领域农民工有哪些***问题?

建设领域农民工有哪些***问题?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X义事业的建设者,对推动整个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因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导致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发挥***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落实***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中牟***律师要永辉说,鉴于此类案件的争议较大,可以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点问题予以分析,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 农民工与包工头、建设施工企业的***关系为何

本文论述的主要是在违X法转包、非X法分包下因包工头雇佣农民工所产生的***关系。对此问题,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民工与建设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认为农民工与其雇主包工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擅长办理中牟***律师怎么委托?

建设领域农民工***问题探讨中牟***律师要永辉认为,一是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仅可建立雇佣关系。虽然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更有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但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事实上均难以自圆其说。在现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离的立法模式下,中牟***律师一对一咨询,不应该将二者混为一谈。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三者的区别可用一句话概括,即无名的劳务关系为雇佣关系,特殊的雇佣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特殊情形,二者在主体、***适用、责任承担、权利救济上均有所差别。二是在建设施工领域中,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通过连续的合同,***终将权利义务转让给包工头,此种转让因违反***的效力性规定而无效。包工头承揽工程后***农民工进行施工,农民工和前手的建设施工企业无基本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过于牵强。同时,一旦认定建设施工企业和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疑会面临难以解决的***问题,若农民工基于确认的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会***待遇、享受休息休假等权利,无疑会片面加重建设施工企业的责任,有悖基本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三是实践中将农民工与建设施工企业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X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或自然人,对该***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需要强调的是“用工主体责任”到底是何种责任,该规章并未明确,同时该规章对人***X院并不具有约束力。故中牟***律师要永辉认为,农民工和包工头仅仅建立雇佣关系,和建设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牟***律师哪个更***?

二、农民工的劳务报酬责任主体为何

(一) “实际施工人”的理解。此问题的关键是对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理解。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X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者分包的,中牟***律师,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此观点将农民工排除在“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之外。农民工主张劳务报酬的,则仅能向包工头基于雇佣关系。但其弊端显而易见,作为个人的包工头其债X务履行能力明显弱于实力雄厚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包人。同时,审判实践中作为个人的包工头往往消极回避参与***,***作出后也往往不积极履行债X务,即使进入执行程序也面临财产无可供执行的状况,有悖相关规定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保护的现实需要。

中牟***律师要永辉认为, 一是从***上来看,责任的来源主要是违约、侵权等和***基于特殊利益之保护设立责任。从法理上来说,相对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其行为本身具有过错,既违反现行建筑***定,也加大了农民工不能及时足额获得劳务报酬的风险。此种情况下相对发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鉴于农民工所提供的劳务已经***为不动产,“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错误而获得利益。”,中牟***律师***团队,其应该负有向农民工***相应对价的义务。二是从***解释上来看,《建设工程施工***解释》并未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文意解释也不能将农民工排除。从该***解释的作出目的来看,其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而不仅仅局限于从中渔利的包工头。三是从***的适用效果上来看,若机械的对其作出解释,无疑与日益增多的劳务合同***的现象相违背,也不利于对劳务市场的正向引导作用。将农民工纳入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并未违反立法本意和文意解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发挥***的引导规范作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故“实际施工人”应包含三种情形,即转包、违X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自然人包工头和实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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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明确拒绝帮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帮工人,有利于弘扬社会主X义道德风尚。无偿帮工多发于邻里、亲戚、朋友和同事之间,是社会主X义道德风尚的一种具体表现,体现了互助精神。中牟***律师***应对这种道德风尚予以褒扬与支持,而褒扬与支持的基本途径之一就是不对无偿帮工人课以过分的举证责任要求。中牟***律师就此类***与本案而言,就是明确拒绝帮工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分配给无偿帮工人(张华某)承担,而应当由被帮工人(万海某、张某)承担;否则,将可能使无偿帮工人(张华某)面临因做好事而受损伤后无从求偿的尴尬境地。***总则第X一百八十四条关于免除见义勇为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精神。中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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