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购房登记为共有,巩义反家暴律师,分手后如何分割?
恋爱时购买并登记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如果对房屋进行分割,应按何种比例进行分割?
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取得以无因性为基本原则,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物权应以产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果双方在购买讼争房产时,约定为按份共有以及所占份额,并依法进行了登记的话,依据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比例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有承担了义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一方未曾履行过相应的出资或还款义务,那么其就缺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和事实依据,巩义反家暴律师排行榜,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实际出资人一人所有。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房屋产权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的话,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但所占比例应按照双方在购房时所作出的贡献进行分配。
巩义反家暴律师要永辉同意第X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按照物权***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巩义反家暴律师***团队,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未经依法登记的不产生***效力。虽然物权法中未将物权行为无因性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但在物权权属登记未被依法撤销、变更前物权仍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双方虽然***终未结婚,但双方未对讼争房屋进行处理,也未通过任何***程序对原有的产权登记进行撤销,故房屋产权登记仍然有效。
二,虽然讼争房屋的所有购房款及房屋贷X款都由一人出资,但物权法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根据此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首先要看按份共有人之间有无这方面的约定,如果双方已对共有份额进行约定,就应按照约定来确定。如双方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才以共有人的出资额来确定其所占份额。
三,物权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X权债X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X权、承担连带债X务,但***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X权债X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巩义反家暴律师一对一咨询,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X权、承担债X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X务、承担债X务。偿还债X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房产项下的贷X款应认为是该不动产产生的债X务,双方对债X务未作约定,应按共有份额承担债X务。如其中一人归还了全部贷X款,其偿还的债X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在此情形下,还款人可就超出部分向另外一方追偿,要求归还相应份额的债X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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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否会因人身受到限制而丧失?
巩义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认为:我国《***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资格享受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具有***上的人格,成为***上的人。《***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征。巩义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说,公民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论其自然状况、财产状况、政治状况如何,都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没有不享受民事权利的公民,也没有享受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继承权不会因为人身受到限制而丧失,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有平等地继承遗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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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本案的焦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会产生何种***后果?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案情】
原告钟楚恒与被告冉兰兰均系再婚,双方均已年近半百, 2002年初相互认识后双方于同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两年后,双方便开始各自跟随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不同的县份里,相互往来变少。后被告冉兰兰发现原告钟楚恒与她人发生婚X外X情,并同居了一段时间,面对被告的质问,原告并不承认,对此,被告非常气愤,一次其深夜带人对原告进行突然“查岗”,结果捉X在床并拍下照片。事情败露后,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自居住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法X院提起离婚***。被告冉兰兰则认为原告提起离婚***是因为原告已有外X遇引起的,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给被告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而且致使双方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如要离婚,原告钟楚恒须向其***40 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向法X院提交了原告与她人的亲密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巩义反家暴律师哪里找?
【审判】
广西南丹县人***X院经审理了后认为,对被告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故认定原告与他人非X法同居成立,经调解无效后,法X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依法准许离婚。此外,法X院X认为,由于原告钟楚恒在夫妻感情***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冉兰兰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X院酌情确定了5000元的赔偿金。
【评析】
巩义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因此***明文加以禁止。其***后果主要有: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巩义反家暴律师要永辉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3、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到本案当中,法X院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将赔偿金的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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