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夫妻感情***的***规定是什么?
巩义离婚律师要永辉说:“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此后的***解释,夫妻感情***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X力或X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X博、吸X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患有***规定禁止结婚的***;或一方因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X行为,且难以治X愈的;(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七)、一方在婚前隐瞒其患精X神病,且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X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X神病,巩义离婚律师一对一咨询,久治不愈的;(八)、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X婚证》的;(九)、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十)、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十一)、 一方与他人通X、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巩义离婚律师,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X院***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十二)、一方好逸恶劳、有X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十三)、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X法,犯X罪行为严***害夫妻感情的;(十四)、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婚姻***应定离婚吗?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婚姻***应定离婚吗?
2004年8,某村时年18周岁的女青年阿美以其表姐阿丽的名义与男子张某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男孩。2009年7月,阿美离家出走,并于2013年5月8日诉至法X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巩义离婚律师哪个更好更***?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保护,应解除其非X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理由是阿美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X院应予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也不是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应定为离婚***。
巩义离婚律师要永辉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美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或人***X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巩义离婚律师要永辉说阿美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1994年2月1日民政X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阿美于2004年8月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弄虚作假取得,但并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该案不能以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立X案。
四、《关于人***X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其中第4条内容就是“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X证》的。”阿美与张某以弄虚作***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
五、《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X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X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请求。”人***X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确定案件的***初案由,但应当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的***终案由。阿美在诉状中要求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人***X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X法同居关系情形的,应告知阿美可以将自己的***请求变更为与张某离婚。巩义离婚律师哪个更好?
综上所述,巩义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该案案由宜定为离婚***,法X院按离婚案件进行处理较为适宜。
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庭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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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离婚律师要永辉认为:我国现行民事***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X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法第X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巩义离婚律师***咨询***,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X院要求离婚,签收法X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X院提交书面意见,人***X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因为离婚案件非同一般的其他民事案件,它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废,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所持的态度是审慎的,***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因此坊间也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之语。这是立法和***的态度,具体到一件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但是,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从常理来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两个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况大量来自于委托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对真正情况作***的了解,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作为***的发起方,本应积极准备***,巩义离婚律师排行榜,方便法X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前不说明无法参加***的客观事由,开庭之日也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之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按自动撤诉处理就是要让原告担负这份责任。因此,巩义离婚律师要永辉提醒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一方,一定要同自己委托的律师共同参与庭审,以便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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