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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自2017年3月起在上海DA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19时。2017年8月17日7时许,黄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虹路路口,遇武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南右转弯。大货车车头右前角与电动自行车左后侧相撞,黄女士倒地受伤,造成全身多处粉碎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女士与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5月13日,黄女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同年6月5日,该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并向DA公司送达受理决定书,在对黄女士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后,于2018年8月1日作出认定***决定,认定黄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DA公司不服,并认为黄女士于2017年3月入职,在当年4月1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了“自动放弃缴纳***声明”,并由公司每月给予200元***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黄女士自负与公司无关,所以不应当认定为***,由公司承担***责任,于是公司诉至***。员工承诺放弃***,是否可以成为不予***认定申报的理由呢?
一、是否缴纳***不能成为认定***的抗辩理由
根据《社会***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失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社会***的缴纳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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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2003年,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的300多个网点,网点遍及中国大陆所有31省市,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广东21地市及中国大陆31省市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