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X贷中“转条”行为应如何认定?
2008年2月18日,孙某做石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孙某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10万元正,大写壹拾万元整,月息4分。孙某,2008年2月18日”。***后,孙某按月******至2009年2月18日,后无力偿还本息。2010年2月19日,双方对******进行结算,将未***的***4.8万元计入本金,孙某重新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向某人民X币现金14.8万元正(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元整),月息4分。孙某,2010年2月19日。”至今,孙某未偿还刘某本息。2014年7月1日,刘某向法X院提起***,要求孙某:1、偿还***本金14.8万元及***(***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4分计算);2、承担本案***费用。特别靠谱的巩义借条***律师哪里找?
2010年2月19日,在孙某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下,双方将之前的债X权债X务结算,并将结算的***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在民间借X贷中,***转为本金后能否再计算***?即民间所谓的“转条”行为的性质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巩义借条***律师,“转条”行为属新的民间借X贷行为,***转为本金后可以计算***。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将之前的债X权债X务进行结算,贷X款人将产生的***再次借给***人使用,属于对资金的处分行为,且不违背***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新的民间借X贷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于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不受***保护。理由是“转条”前的本金可以计算***,***转为本金后不可以重复计算***,巩义借条***律师***咨询***,若继续计算***,则属于“利滚利”,违背相关***的规定。
巩义借条***律师要永辉认为,对民间借X贷中的“转条”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的偿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则未偿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再次***。巩义借条***律师要永辉说,1988年4月2日公布的《***X高人***X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是不受***保护的;1991年7月2日公布的《***X高人***X院关于人***X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X权人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民间借X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的利率,但***X高不得超过***同期贷X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在一定限度内受到***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X高人***X院关于人***X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人***X院应当对民间借X贷中的***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进行审查,如果不超过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可以计算复利;如果超出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不能计算复利。巩义借条***律师哪个更好更***?
巩义借条***律师要永辉认为,本案中,孙某、刘某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分为“转条”前和“转条”后两部分。“转条”前,双方约定***本金为10万元,巩义借条***律师***团队,月息4分,***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不受***保护。但是,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2月18日的***,孙某已经自愿履行,未损害***、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故法X院不予调整。2009年2月19日至2010年2月18日的***,双方在“转条”时结算为4.8万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转条”后,借条载明***本金14.8万元,巩义借条***律师一对一咨询,月息4分,本金和***均应当予以调整,本金应当为12.6万元(10万元 10万元×5.4%×4)(中国人民银X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X款基准年利率为5.4%),***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孙某应当偿还刘某***本金12.6万元及***(***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X***同期同类贷X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哪里找
1.从《合同法》制定过程探知合同目的含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X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X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并非一开始就确定下来的。巩义借条***律师在1995年1月由***提交给***人***工委的《合同法(建议草案)》所使用的是“合同目的”的表述(第100条);而法工委于当年10月完成的《合同法(试拟稿)》则改为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第58条第2款第2项);1996年6月的《合同法(试拟稿)》及1997年5月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沿用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这一表述(第70条第2项及第66条第2项);巩义借条***律师1997年9月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则又改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1998年8月提交***人大常X务委X员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却又变成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同年12月提交***X委X员会第三次审议的《合同法( 草案) 》则再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第95条第4项)。现行《合同法》***终采用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可见,合同目的的表述近似于经济利益的表述,但又优于经济利益的表述。合同目的主要反映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也包含了经济利益所不能涵盖的其他利益。巩义借条***律师
一、合同目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合同目的可以影响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走向,但《合同法》并未就合同目的的含义加以细致的说明,容易与合同动机和合同条款相混淆。现就该三个概念略作区分。巩义借条***律师
1.合同动机。所谓合同动机,可理解为促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心驱动,是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未经表达出来的一种想法。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动机则仅是当事人尚未表示出来的意思,有时甚至无法从表示中反推出来。巩义借条***律师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另一起相似案件中,陈某与汽车销售商约定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交付宾利欧陆GTV8汽车一辆,但销售商在约定之日并未交付车辆。陈某于是在2012年9月3日向销售商发函表示要求解除合同,而销售商则于当日回函表示该车辆已进入报关手续,预计将在9月中旬交付,并表示愿意承担逾期交付的损失。巩义借条***律师但陈某表示其计划在2012年9月5日驾驶该车辆参加朋友婚礼,现其该目的无法实现,坚持要求解除合同。【(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9号】对于陈某计划开车参加朋友婚礼这一说法,并未在双方合同中加以约定,亦无法依照常理从其购车行为中反推,因此即便有证据证实该说法,也至多只能作为合同动机而不能成为合同目的,陈某无权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关规定行使解除权。当然如果陈某事先将几月几日参加婚礼这一动机具体化到合同条款中,那么***结果可能就会不一样。巩义借条***律师
巩义借条***律师-巩义借条***律师一对一咨询-咨询电话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服务,律师服务”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要律师。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遗产继承律师,郑州分割遗产律师,河南遗嘱继承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