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行政***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行政***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