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行政***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行政***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