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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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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圣泉律师,南京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资深婚姻家庭问题维权专家,江苏婚姻律师维网站长兼首席咨询律师,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帮助起草离婚协议、进行专业咨询,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执......

南京房产律师:丈夫私自卖房,妻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产品编号:5283482                    更新时间:2013-05-16
价格: ¥5000.00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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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业务: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 离婚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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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汤圣泉律师 咨询***:18912980758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4日,杨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向陈某购买位于某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陈某向杨某转让房产,陈某的交易税费由杨某承担。为了少***税费,将合同价做低至58万元,其中15万元以装修款方式***。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

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遇陈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某***定金2万元,陈某出具收条。由于陈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某认为陈某构成违约,诉至***,要求陈某双倍退还定金4万元。陈某承认确

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某2万元定金,自己也将***原件交由中介公司保管。但由于发现定金协议中的约定是故意做低房价,逃避***税收,故不愿意再与杨某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同意退还2万元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

案情分析令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某承担,但又约定做低房价,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少缴税费的受益者则是杨某本人,导致的后果是***税费的流失。因此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陈某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当返还。

***结果

    ***经审理,***确认合同无效,驳回了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并由陈某向杨某退还收取的2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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