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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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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一家经政府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是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全国100强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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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5292129                    更新时间: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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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主营业务:代办上海社保 办理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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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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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问题五: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条款的内容当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这样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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