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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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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
联系卖家:要律师
手机号码:15824811815
公司官网:www.yaoyonghuilvshi.com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再审申诉、死刑复核、公**务等各类**事务,擅长根据事实和**,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

要律师(图)-原阳***合同律师***团队-原阳***合同律师

产品编号:540491522                    更新时间:2019-04-20
价格: 来电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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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电子证据的三性

一、微信电子证据的三性

  在过去,通常的证据一般以书证和物证为主要形式,以电子方式保存的资料,极易因人为操作更改、系统技术故障等,人为或意外的原因而发生改变。因此,若想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合法的证据,并且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并非易事,要将聊天截图、语音等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就必须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阳***合同律师

  (一)合法性

  ***X高人***X院相关规定提出,以***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凭证。这一规定,明确了合法性是作为证据的***基本要素。原阳***合同律师所以,通过暴X力手段、非X法囚禁、欺骗等方式而得到的证据,原阳***合同律师***咨询***,根本不具有***效用,而通过偷X拍、偷录等方式得到的资料,在不能对他人的隐私造成***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在微信聊天中,语音是***双方自愿采取聊天方式对交流内容的自然保存,双方明知且自愿选择语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隐私***,也不属于偷录的情形,符合合法性,要求,可以作为***凭证提交。原阳***合同律师



***中“转条”行为应如何认定?

民间借X贷中“转条”行为应如何认定?

2008年2月18日,孙某做石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孙某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10万元正,大写壹拾万元整,月息4分。孙某,2008年2月18日”。***后,孙某按月******至2009年2月18日,后无力偿还本息。2010年2月19日,双方对******进行结算,将未***的***4.8万元计入本金,孙某重新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向某人民X币现金14.8万元正(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元整),月息4分。孙某,2010年2月19日。”至今,孙某未偿还刘某本息。2014年7月1日,刘某向法X院提起***,要求孙某:1、偿还***本金14.8万元及***(***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4分计算);2、承担本案***费用。特别靠谱的原阳***合同律师哪里找?

2010年2月19日,在孙某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下,双方将之前的债X权债X务结算,并将结算的***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在民间借X贷中,***转为本金后能否再计算***?即民间所谓的“转条”行为的性质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新的民间借X贷行为,***转为本金后可以计算***。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将之前的债X权债X务进行结算,贷X款人将产生的***再次借给***人使用,属于对资金的处分行为,且不违背***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新的民间借X贷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于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不受***保护。理由是“转条”前的本金可以计算***,***转为本金后不可以重复计算***,若继续计算***,则属于“利滚利”,违背相关***的规定。

原阳***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对民间借X贷中的“转条”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的偿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则未偿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再次***。原阳***合同律师要永辉说,1988年4月2日公布的《***X高人***X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是不受***保护的;1991年7月2日公布的《***X高人***X院关于人***X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X权人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民间借X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的利率,但***X高不得超过***同期贷X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在一定限度内受到***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X高人***X院关于人***X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人***X院应当对民间借X贷中的***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进行审查,如果不超过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可以计算复利;如果超出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不能计算复利。原阳***合同律师哪个更好更***?

原阳***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本案中,孙某、刘某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分为“转条”前和“转条”后两部分。“转条”前,双方约定***本金为10万元,月息4分,***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不受***保护。但是,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2月18日的***,孙某已经自愿履行,原阳***合同律师,未损害***、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故法X院不予调整。2009年2月19日至2010年2月18日的***,双方在“转条”时结算为4.8万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转条”后,借条载明***本金14.8万元,月息4分,本金和***均应当予以调整,本金应当为12.6万元(10万元 10万元×5.4%×4)(中国人民银X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X款基准年利率为5.4%),***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孙某应当偿还刘某***本金12.6万元及***(***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X***同期同类贷X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合同无效的责任有哪些?

***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民事合同行为无效的情形对***合同当然适用。此外,当事人以担X保法第37条规定的财产***的 ,***合同应为无效。原阳***合同律师要永辉说,担X保法第5条规定,担X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X保合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物权法实施以前,有根据担X保法第41条的规定,将未办理***登记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进而根据担X保合同无效的规则划定责任的案例 。即依照***X高法担X保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根据过错大小分配责任。原阳***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这种做法混淆了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关系,即使在物权法生效前,原阳***合同律师一对一咨询,其合理性也是有疑问的。合同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合同生效是一种价值判断。未办理登记的***合同未必就是无效的***合同,排除无效的情形后当属于已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原阳***合同律师***团队,物权法实施前,***人承担的责任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物权法实施后,已基本不存在这种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原阳***合同律师哪个更好更***?

物权法实施后,无效的***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依然存在,原阳***合同律师要永辉说对这种***合同,应该适用担X保法第5条、担X保法***解释第7条、第8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划分责任。界定***合同无效并非难事,其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原阳***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除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外,当事人不履行有效的***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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