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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惠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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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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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浙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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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惠晟检测(英文简称\\\"HST\\\")主要从事中国能效标识,SASO,SONCAP,SAA,FCC,MEPS,CCC,CE,UL,CQC,CB,GS,C-tick,EK-mark,Mic-mark以及RoHS等产品认证与检测服务。公司成立十年来取得非常优异的成绩,成为认证与检......

节能灯能效GB19044-2013实施规则要求

产品编号:5496508                    更新时间:2013-10-19
价格: ¥9000.00
广州市惠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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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业务:中国能效标识,SASO,SONCAP,SAA,FCC,M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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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节能灯中国能效标识新标GB19044-2013,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3 W~60 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

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功率(W);
(5)色调;
(6)初始光效(lm/W);
(7)依据的能源效率***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功率、初始光效、色品容差、光通维持率的试验方法依据GB 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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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T 17263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初始光效应依据GB 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初始光效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初始光

效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标准为GB 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印制或粘贴在出厂或进口的每一支自镇流荧光灯***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
5.3 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的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加施在自镇流荧光灯***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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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5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其他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灯管的管径、形状、数量相同的产品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色调和额定功率划分备案单元如下表,相

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一个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他规格型号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色调
RR,RZ
RL,RB,RN,RD
额定功率P
3 W≤P<9 W
9 W≤P<15 W
15 W≤P<25 W
25 W≤P≤60 W
3 W≤P<9 W
9 W≤P<15 W
15 W≤P<25 W
25 W≤P≤60 W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

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机构重新备案。
6.4 ***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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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

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备注,惠晟检测作为能效标识中心直接***的测试备案实验室,能为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测试备案工作,具有丰富的测试备案经验,为你提供顾问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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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碰到能效认证方面的疑问请给我们周工联系:18657405760、0574-58962188、***1808158599

备注:我实验室将持续向贵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持续地免费解答有关各类产品认证的难题如:CB、CCC 、CE、UL、SAA、
SASO、C-tick、E-mark、FCC、SONCAP、VOC,PVOC,KUCAS 等产品认证项目,并提供优惠的其他产品认证代理与每年
的年度工厂监督审查代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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