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费代理费用
一、汇算清缴范围
除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外,凡在201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11]7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即双定户)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2011年5月底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2012年5月31日前),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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