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及一份副本发给制造单位,其余副本分别由***、省、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制造单位名单及批准范围,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公布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单位名单及批准范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质量的重大改变时;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四)安全注册评审或换证审查要求时;
(五)产品安全质量有问题,有关安全监察机构或用户要求时。
第二十三条 经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若因新产品开发其生产的产品超出原批准范围时,应在试生产前向相应的受理机构提出增项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应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评审按第三章初审的方式进行。评审时,受理机构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可派代表参加。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评审之前应由型式试验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并按标准要求做产品型式试验。评审内容***为:审查质量体系是否覆盖新产品,审查补充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检查实施情况等。
评审机构在评审后应出具评审报告,报受理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构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予以注册及通告。
第二十四条 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原***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一)制造单位应向原受理机构递交换证申请。受理机构应在收到换证申请之日起45天内发出换证受理通知。制造单位收到换证受理通知后,约请一个评审机构对换证工作进行评审。
(二)换证审查的***及审查组人员组成应按联审的要求进行。换证审查内容主要为:主要典型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评审机构年度评审报告、典型产品技术档案、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生产设施变化情况及产品质量信息反馈情况等。
(三)换证审查组应出具审查报告,评审机构应形成综合材料,报受理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构按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要求注册和通告。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每年由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与原评审机构共同进一次抽查,由评审机构出具抽查报告。抽查主要内容为: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用户安全质量反馈情况以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等。报告一式四份或五份,一份交制造单位,一份交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存档,一份交评审机构存档,一份报送***构。当***构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时,另报一份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原***构批准,立即按联审的要求重新***评审:
(一)有生产安全质量不合格产品投诉的;
(二)制造单位生产车间地址改变的;
(三)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有重大改变的;
(四)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对经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安全监察意见,责令改正。属于下列情况(一)、(二)、(三)的,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提请原***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属于下列情况(四)、(五)的,视情节的轻重,可提请原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重新评审或提请原***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
(一)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安全标记的;
(二)将安全注册证书或安全标记扩散给其它单位的;
(三)质量管理不严,售出的注册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企业***违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强令不合格注册范围内产品出厂的;
(五)管理者代表玩忽职守,致使质量体系严重失控的。
第二十七条 经安全注册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压力管道的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为用户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以及产品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生产经营中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涂改、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和“安全标记”;
(二)向未经安全注册的单位提供注册产品质量说明书、合格证或产品铭牌。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十五天内向原***构、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二)质量手册改版;
(三)工厂名称、地址改变。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办***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顿。停止发证期间,相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用语:
(一)压力管道元件系指连接或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阀门、补偿器、阻火器、密封件和支吊架等;
(二)型式试验对于标准产品系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检验。对于非标准产品系指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和试验,具体项目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确定;
(三)安全注册系指产品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制造单位向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注册证书和***使用安全标记的过程;
(四)产品技术文件及资料指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或用户在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第三十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安全标记由***构***制造单位按附件三规定的样式制作。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由制造单位于评审机构在初审时确定,并形成文件上报***构。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向***构、评审机构及型式试验机构交纳有关费用。具体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二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细则由有关评审机构提出,***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产品组别、品种及安全注册级别的划分
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格式)
3、安全标记
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格式)
5、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受理通知书(格式)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X-2009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前 言
2008年2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院***成立了起草组,起草组于2008年5月和8月分别在大连、无锡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在总结了近年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草稿。200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全体成员会议,对草稿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及公民的意见,并同时递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 日,由***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规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方式、项目和方法。对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监检人员及制造单位提出相应的规定。为完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初步建立了规范、科学的工作模式。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明镐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孙爱华
辽宁省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周 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王一宁、费宏伟、
王建春、黄仁龙、马向东
武 兴、陈晓军、吴胜平
陈道琰、金海石、赵妍妍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院 石 平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任克华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甘晓东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夏福勇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 王万兴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刘金山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 杨红兵
***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宋志敏
廊坊开发区首都航天波纹管厂 韩 杰
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刘新军
辽宁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刘忠奎
目 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1)
附件A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范围与监检方式………………………………………(6)
附件B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C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16)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18)
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9)
附件F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20)
附件G
压力管道元件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大纲…………………………………(21)
附件H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项目表…………………………(25)
附件I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合格证……………………………………………………(27)
附件J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数据报告…………………………………………………(28)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在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简称产品)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
第三条 监检工作的安全技术要求依据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设计图样和订货合同。
第四条 监检应当在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进行,并且采取逐批或者逐台两种方式进行,实施监检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范围与监检方式见附件A。
产品的组批应当符合本规则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实施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的范围内。
正在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制产品(样品)进行监检。
境内制造单位的产品监检,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的监检机构承担;境外制造单位的产品监检,由***质检总局***相应资格的监检机构承担。
境外制造的产品,如未能实施过程监检的,应当在产品到达境内口岸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六条 监检项目和要求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的规定。
监检内容包括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核实确认,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具体分类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实施监检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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