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从事此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审查和型式试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的***;
(二)型式试验机构及机构总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具有5年年以上经历,具有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审查经历。机构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技术职称,精通申请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技术知识;
(三)有熟悉压力管道设计的技术人员和各项试验技术人员、以及与开展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3以上。其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设计审查的技术负责人和重要项目试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技术力量的配备,应满足所从事的型式试验和压力管道元件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设计审查手段、试验手段、设施和满足产品型式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应具有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在质量体系应描述如何对以下要素进行控制:申请过程、设计审查、文件和资料控制、抽样过程、试验用设备的控制、试验过程、试验人员工作安全、试验记录控制、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不合格的控制等;
(六)有与压力管道元件设计、试验工作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能正确执行有关***、标准;
(八)具有必要的办公地点和试验场地;
(九)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必须***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销售、安装和使用者之外;
(十)保守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企业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申请认可程序
第三章 申请型式试验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同是递交下列材料:
(一)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单位发展史、主要成果、目前承担的主要工作;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的经历与年限;
(四)设计审查技术负责人和各项试验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以及试验员和相适应的***人员名单;
(五)单位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简图(注明办公、试验、仓库、资料保管等设施);
(六)单位内各项门工作任务的框图;
(七)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
(八)有关的规范、标准目录;
(九)主要设计软件和试验设备、仪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或自制设备投用日期、用途、检定日期、备注)一览表。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应在四十五天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对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质量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予以资格认可并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对审查不合格的,经过整改,可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布取得资格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已取得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需扩大型式试验范围时,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增项审查,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型工试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复查(已获批准的增加型式试验范围可一并申请复查)。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复查合格后,办理换手续。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型式试验资格证书,取消其型式试验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型式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元件进行型式试验后,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机构应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型式试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按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型式试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令其暂停型式试验工作或取消其型式试验资格。
(一)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
(二)不能保证型式试验和设计审查工作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用户投诉的(确属型式设计机构责任);
(五)一年内未从事型式试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承担资格认可、复查、通报工作中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1月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就本规则的***内容及主要问题***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2004年6月***有关***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历时18个月,于2005年12月中旬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草案。2005年12月下旬由特检中心技术***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 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 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 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张永生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 缪春生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马夏康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王晓钧 吴素云
中国工业防腐技术协会 忻英娣 王国琨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 杨洪兵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
目 录
***章 总 则……………………………………………………………………………(1)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3)
第四章 监督管理…………………………………………………………………………(6)第五章 附 则 …………………………………………………………………………(6)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8)
附件2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14)
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15)
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7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章 总 则
***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许可实施的分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
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第五条(制造许可证、安全标记) 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由***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应当在其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2)
第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法人条件,证书限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产品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若产品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许可制造产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原材料储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
(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
第十条(有关分包责任及分包单位资格)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持有***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或者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被许可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十二条(申请监督检验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许可基本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厂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取样及型式试验、审批、发证、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 制造单位向审批***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递交下述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六)质量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附加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受理) 审批***负责对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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