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二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审批***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等******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限制与处罚的。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不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确定)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产品试制)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
第十八条(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 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递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 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 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 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果。
工厂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给鉴定评审机构、一份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报审批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报许可实施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许可审批)审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
(五)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审批***或者用户要求。
第二十三条(一般变更相关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和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增项、升级申请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产品限制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换证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有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相应***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许可申请程序办理换证复查。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制造单位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制造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且要求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发证***暂停或者吊销制造许可资格。
第二十八条(禁止事项)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
(二)不得涂改、***、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安全标记;
(四)不得***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违反***相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六)不得制造***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6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月7日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28 聚乙烯管(含管件及复合管、管件)原料(聚乙烯混配料)
A
牌号、级别
注: (1) 许可审批级别的“A”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B”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批。
(2)压力管道材料(原料),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方式为型式许可,其余为工厂许可。
(3)产品限制范围是指许可品种产品的范围,一般涉及其产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有时还涉及制造工艺、材料等。该范围通过型式试验和生产条件确定。
(4)特殊工况阀门,是指石油***及相关工业、火电站高温高压管道、低温设备管道(温度低于-46℃)、燃气管道上,用于高温高压、***、***、低温介质的阀门。
一般工况阀门,是指不属于特殊工况阀门的其他压力管道用阀门。
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特殊工况阀门和一般工况阀门):闸阀、截止阀、节流阀、球阀、止回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疏水阀、低温阀、调节(控制)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紧急切断阀、其它阀门(无行业或***标准,用于石油、化工装置上的非标阀门)。
(5)元件组合装置: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管道元件,通过焊接或机械方法组装成整体部件出厂的产品,如汇管(汇流排)、绝缘接头、减温减压组合装置等。
(6)工厂预制直埋管或者保温管包括带夹套的直埋管和带防腐外壳的保温管,防腐外壳包括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防腐保温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等。
附件2
安全标记其及使用
一、安全标记(以下简称TS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TS
图 安全标记式样
二、TS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小高度不应小于5mm。
三、TS标记的使用
(一)被允许使用TS标记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已经完成的或者是处在***终评定状态的压力管道元件和组合件上),以清晰可辨的和不易擦除的方式加贴TS标记。TS标记应当加贴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二)没有必要为组成组合件的每个元件分别加贴TS标记。如果在并入组合件时,元件已经贴有TS标志,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志。
(三)不得在压力管道元件上或者组合件上加贴可能会对TS标记含义或形式产生误导的其他标志。若加贴其他标志,必须保证TS标记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四、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TS标记应附有参与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编号。
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A 基本通用条件
A11 技术人员
A1.1 工程技术人员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
A1.2 ***技术人员
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
A1.1.3 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为制造单位***高管理层人员,并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A1.1.4 质保工程师
制造单位应当设质保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助工及以上职称。
A1.1.5 责任人员
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主要环节(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材料的挤出、缠绕、注塑等主要工序);产品检验(宏观检查、压力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等)设置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A1.1.6 焊接人员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接人员证,持证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生产需要。
A1.1.7 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
许可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且制造专项条件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所进行的项目至少有相应的检测项目Ⅱ级人员各2人项。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及资格(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A1.1.8 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A1.1.9 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在***形式上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制造部门影响完成检验工作。
A1.1.10 技术工人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A2 生产条件
A2.1 生产厂房
制造单位有适应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确保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在室内生产,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制造专项条件的规定。
A2.2 生产环境
产品的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试验、检验区域应光照条件良好。环境温度、湿度满足产品生产、试验、检验的要求。
A2.3 分包
铸造、锻造的分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制造许可的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制造专项条件要求采用生产线连续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其产品的无损检测、出厂检验项目的性能试验不得分包。
A2.4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设置的生产工序,配备相应的设备及工装,如切割设备、机加工设备(加工中心、数控车床、车床、铣床、刨床、磨床、钻床、镗床、螺纹加工专用设备等)、铸造设备、锻造设备、焊接设备(埋弧焊机、手弧焊机、***弧焊机、等离子喷涂设备、热熔焊机等)、压力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冷热成型、塑料成型等)、热处理设备、深冷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酸洗设备、抛丸设备)、干燥设备等,设备的数量、精度等级及加工能力应当满足许可产品需要及符合相应级别许可条件的要求。
产品有铸造或者锻造工序不分包而设有铸造、锻造工序的,其铸造、锻造的条件应当能够达到单项许可条件的要求。
A2.5 工艺装配
制造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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