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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雨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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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裂化管无缝钢管生产许可证的细则、石油裂化管无缝钢管生产许

产品编号:5705469                    更新时间: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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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第137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第140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护罩的安装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141条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消音板或其他元件的结构应壁免因结垢而减少蒸汽的流通截面。 第14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1)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2)用压缩气体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3)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4)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电源。 第146条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147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 第148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安全阀型号;   2.制造厂名;   3.产品编号;   4.出厂年月;   5.公称压力,MPa;   6.阀门流道直径,mm;   7.开启高度,mm;   8.排量系数;   9.压力等级级别。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第149条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再热器出、入口;   5.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   7.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8.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第154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电加热锅炉;   3.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4.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第155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第156条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160条 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64条 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组出口的汽温;   3.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   8.排烟处的烟温;   9.燃油锅炉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10.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1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9.8MPa的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12.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第165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166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171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1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 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 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 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 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15《条例》对违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部分处罚条款 第六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压力容器材料 1金属材料基本知识 1.1金属晶体的组成结果 1.1.1体心立方 每个晶胞内有两个原子,这中晶体结构有较高的强度、硬度以及熔点,但是塑韧性比较差。 1.1.2面心立方 每个晶胞内有四个原子,具有良好的塑韧性。 1.1.3密排六方 每个晶胞有六个原子,强度底、塑性、韧性差 1.2合金材料 1.2.1固溶体 ! 以上内容是行业相关标准的节选,内容与标题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只是为了利于搜索引擎的收录。具体项目办理细节及流程欢迎您来电咨询,我们致力于把我们所擅长的项目做到最专业。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先锋广场1033室 联系人:田雨 (业务经理) 手机号码:13770751414 联系电话:025-66639814 QQ:453472919 传真:025-66639971 邮箱地址:tianyu@ 公司主页:http://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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