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记录的标识、贮存、检索、保护、保存期限和处置进行控制,以提供产品、过程符合要求及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同时也为产品的可追溯性及制订纠正、预防措施以及保持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信息。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记录的控制。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记录的归口管理,并负责产品实现过程、监视和测量、计量、审核和评审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等记录的管理。
3.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主控过程(活动)记录的管理。
3.3 记录的填写人员对记录的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性负责。
4. 工作程序
4.1 记录的范围
凡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记录、报告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数据等均属于记录范围。包括:
4.1.1 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记录:管理评审记录、内部审核记录、文件控制记录、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人力资源培训记录、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管理记录、产品和过程监视和测量记录等。
4.1.2 与质量活动有关的记录: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记录、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记录、供方评价记录、产品标识记录、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记录、不合格品控制记录、顾客财产记录、质量计划相关记录、服务及顾客投诉记录等。
4.2 记录的填写要求
4.2.1 记录内容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字迹工整、清晰,重要记录需经校对、审核和批准。
4.2.2 记录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采取划改的方式,并在更改处签名。
4.2.3 记录以书面和表格形式,也可采用电子媒体作为载体。
4.3 记录空白表式的管理
4.3.1 各种记录的空白表式由各主管部门设计、发放,行政部备案、编号,保证各有关工作场所都能收到相应的空白表式。
4.3.2 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记录清单”,内容包括:记录名称、表码编制部门、保存期限等。
4.3.3 行政部收集各部门提交的“记录清单”和空白记录表式,汇总成册和管理。
4.4 记录的保管和贮存要求
4.4.1 各部门应有人负责本部门记录的汇总、编目,应保持记录的顺序号或日期便于查询。在封面和侧面注明部门、记录名称和日期,便于存取和检索。
4.4.2 记录的储存环境要通风、防潮、防火、防虫蛀、防鼠害等。
4.5 记录的保存期限
按产品实际使用的有效期确定保存期限,并记于“记录清单”中。对于保存期超过一年的记录,可集中保存于行政部,但需标识清楚所属的部门、记录的名称和年份。
4.6 记录的借阅
4.6.1 借阅记录时,应登记并规定归还日期。必要时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借阅。
4.6.2 借阅的记录不得更改、遗失、损坏和拆页。
4.6.3 合同要求时,在商定期内,记录可提供给顾客、供方查阅。
4.7 记录的处理
4.7.1 过期的或没有必要保存的记录,由资料员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主管***批准后销毁,并做好记录。
4.7.2 需做***保存的记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记录上加盖“***保存”标识。
5. 相关文件 :
5.1《文件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