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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将其自有的办公楼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双方约定办公楼的承租方在每季度***个月的10号以前,***租金。2014年第三季度,办公楼的承租方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该公司递交了租金延缓申请,并于2014年底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和滞纳金足额***给该公司,该公司就收税务顾问取的租金部分缴纳了营业税。滞纳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人的营业额为***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性***或税务顾问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或者***批准设立的***性***,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税务顾问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门印制的财政***;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企税务顾问业出租办公用房收取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