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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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务会计香港公司注册财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