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破产法、金融证券领域的律师实务,成功办结了几十起关于公司设立、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股权纠纷、公司诉讼、证券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案件。
业务范围:股权转让,股权纠纷,尽职调查,股权并购,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之间纠纷等股权法律服务。
未依法清算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苏州某广告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成立,赵某,钱某,孙某为公司股东。2012年7月28日,苏州某服务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公司为广告公司提供物料和安装服务,广告公司应给付服务公司2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一个月内给付完毕。若单方终止或拒不执行合同,违约方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合同订立后,服务公司为广告公司提供了服务,广告公司只支付了5万元,余款未付。服务公司催款中发现广告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已注销,股东赵某、孙某、钱某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现服务公司起诉要求赵某、孙某、钱某赔偿服务公司合同价款20万元及违约金12.5万元。
【律师意见】本所股权律师张律师接受服务公司委托,认为广告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赵某和钱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清算组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广告公司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代理过程及结果】本所张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赵某、孙某、钱某在对广告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服务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之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公司的注销登记。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孙某、钱某对广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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