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网文许可证及虚拟***发行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发行、网络游戏虚拟***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d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大多地区已经取消注册资金要求,也有部分地区1000万注册资金为任缴);
(五)符合***、行政***和***有关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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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ICP/SP许可证
呼叫中心许可证 IDC/ISP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游戏运营牌照 游戏著作权版号
咨询电话 I80 2699 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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