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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有调整!如何填报看这里
从12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抵扣其所有增值税销项税额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带来的利好消息。
政策解析 财务会计外贸做账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产生的不足抵扣部分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留抵税额可以用作下期抵扣进项税额、抵减欠缴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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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上海开始启动部分行业营改增试点时起,至2014年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继而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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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这样规定,这主要是涉及增值税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成问题。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是按中央国库75%、地方国库25%的比例分配,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前几次的规定均是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包括滞纳金、罚款)后仍全部归属地方。因此,如果允许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款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额,势必会影响营改增增值税的实际缴库税额,所以,此前规定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扣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销项税额;不得与营改增后销售应税服务(含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混淆一起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随着今年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执行,2016年5月1日后,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配比例调整为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解决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问题的时机也就成熟了。
按照75号公告,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这也就意味着,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再只限于挂账留抵、逐月抵扣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了。
实例分析
甲公司2016年4月期末留抵税额200万元,5月份销售货物产生销项税额600万元,销售营改增试点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产生销项税额400万元,当月新增可抵扣的进项税额900万元。按当时的纳税申报规则计算甲公司5月应纳税额为4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余额为140万元。
【解析】
1.本月不考虑留抵税额时的应纳税额=600+400-900=100(万元);
2.属于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为40万元;
3.属于销售应税货物的应纳税额为60万元;
4.本月销售应税货物的实际应纳税额=60-200=-140(万元),即为0元;
5.留待下期抵扣的留抵税额为140万元。
甲公司11月份销售货物产生销项税额200万元,销售营改增试点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产生销项税额300万元,当月新增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80万元。另据甲公司税款所属期10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栏次中留抵税额金额为90万元。
【解析】
1.按原申报规则计算税款所属期11月份的应纳税额为72万元,“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栏次的余额为42万元:
(1)本月不考虑留抵税额时的应纳税额=200+300-380=1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