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
螺纹钢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25mm,标准推荐的螺纹钢公称直径为6、8、10、12、14、16、20、25、32、40、50mm。
2.带肋钢盘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带肋螺纹钢横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横肋与钢盘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螺纹钢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横肋与间距l不得大于螺纹钢公称直径的0.7倍;
横肋侧面与螺纹钢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
螺纹钢相对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螺纹钢公称周长的20%;
当螺纹钢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
3.长度及允许偏差
a、长度:螺纹钢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螺纹钢以盘卷交货时,每盘应是一条螺纹钢,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螺纹钢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b、长度允许偏差:螺纹钢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0mm。
c、弯曲度和端部:直条螺纹钢的弯曲变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螺纹钢总长度的40%;螺纹钢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长度
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钢筋可以盘卷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 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钢筋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b、长度允许偏差
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plu***n;25mm;
当要求***小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
当要求长度时,其偏差为-50mm。
c、弯曲度和端部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螺纹钢与光圆钢筋的区别:螺纹钢与光圆钢筋的区别是表面带有纵肋和横肋,通常带有二道纵肋和沿长度方向均匀分布的横肋。螺纹钢属于小型型钢钢材,主要用于钢筋混凝土建筑构件的骨架。在使用中要求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弯曲变形性能及工艺焊接性能。生产螺纹钢的原料钢坯为经***熔炼处理的碳素结构钢或低合金结构钢,成品钢筋为热轧成形、正火或热轧状态交货。
螺纹钢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是以几何形状分类,根据横肋的截面形状及肋的间距不同进行分类或分型,如英国标准(BS4449)中,将螺纹钢分为 Ⅰ型、Ⅱ 型。这种分类方式主要反应螺纹钢的握紧性能。二是以性能分类(级),例如我国现行执行标准,螺纹钢为(G B1499.2-2007)线材为1499.1-2008)中,按强度级别(屈服点/抗拉强度)将螺纹钢分为3个等级;日本工业标准(JI SG3112) 中,按综合性能将螺纹钢分为5个种类;英国标准(BS4461)中,也规定了螺纹钢性能试验的 若干等级。此外还可按用途对螺纹钢进行分类,如分为钢筋混凝土用普通钢筋及予应力钢筋 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等。
螺纹钢的规格要求应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一般应包括标准的牌号(种类代号 )、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重量(质量)、规定长度及上述指标的允差值等各项。我国标准推荐公称直径为6、8、10、12、16、20、25、32、40、50mm的螺纹钢系列。供货长度分定尺和倍尺二种。我国出口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6~12m,日本产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3.5~10m;国产内销螺纹钢若合同中无注明要求时,通常定尺为9m、12m两个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