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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点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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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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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安徽 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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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点集团借助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财务软件进行创新,以自动记账、批量申报和即时通讯为核心功能,集客户管理和工作管理于一体,覆盖财税服务机构全业务流程。改善并升级企业财税服务业态,实现了中小企业财税无忧化、高端化。2016年7月聚点财税第一家分公司在阜阳成立,一举打开了安徽的代账市场,致力于成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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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759788254                    更新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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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点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代理记账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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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公司税收代理_聚点财税jd_代理记帐代理报税陈经理 15385067164 (电话V信同号)

聚点集团借助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财务软件进行创新,以自动记账、批量申报和即时通讯为核心功能,集客户管理和工作管理于一体,覆盖财税服务机构全业务流程。改善并升级企业财税服务业态,实现了中小企业财税无忧化、高端化。

  2016年7月聚点财税第一家分公司在阜阳成立,一举打开了安徽的代账市场,致力于成为华东最大的财税公司,经过三年砥砺前行,下属分公司已遍布安徽阜阳,蚌埠,滁州,安庆,亳州,宿州,河南新乡,洛阳,南阳,信阳,三门峡,华南漳州,梅州等地级市以及所辖县区,目前服务网点50多个,服务人员超过1300人,服务企业数量超过30000户,真正的实现了财税行业的密布精耕,以标准化、高效率及服务优势一跃成为当地中小企业财税代理的首选。

  

  聚点集团抓住时代机遇,搭上“互联网+财税服务”的顺风车,正在全力加速奔跑。在公司规模与客户体量等多个方面领先同行业,并且以属地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标准流程为当地企业的财务税务保驾护航,致力于打造当地最大的、最具影响力的互联网财税服务平台。

  2019年,聚点集团将继续秉持创新、进取的精神,不断提高服务品质,专注于产品优化和创新,更加贴近用户需求,精益求精为用户提供最极致的财税服务体验。






支持创投企业发展 财政部出台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1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證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證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證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證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證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證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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