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正在进行中,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几个新变化各企业还需要注意。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及文号”栏次即可。
二、 加计扣除范围比原来扩大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文件规定,2017年度起,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直接***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激励的支出,且支出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三、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处理方法明确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四、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简化
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归集方法一致。
五、 部分扣除费用的范围适度拓展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在“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中,增加了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另外,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中,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费、补充******费。
六、其他明确事项
1.***补助加计扣除口径明确。企业取得的***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
3.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 委托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指委托方实际***给受托方的费用,且只能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以上为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5个新变化内容,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专业高企导师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