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l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保护。
《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行政***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保管人能不能把保管物交给别人保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