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
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一事一令、专人使用。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当签发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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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持调查令的律师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以及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
情节严重的,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并可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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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这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有什么特点呢?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以调解方式解决各种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以仲裁方式解决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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