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号:上海市中级人民(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659号】本案的争议在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分割系争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因***所得的利益。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早在1996年已就系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签订了协议书,厂房土地征收补偿,上诉人***了对价并实际取得系争房屋长达数十年之久,但上诉人毕竟不是系争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系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未能取得相关***和部门的批准,故上诉人并非系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现系争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已被***,被上诉人作为系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理应享有相应的***利益,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原审本着诚实***及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综合考虑上诉人长期实际使用系争房屋的现状及对房屋的管理贡献因素,酌情对***利益进行了分配,合法合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刘某亮、刘某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百七十条款第项之规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4元,由上诉人刘某亮、刘某桃负担。本为终审。
厂房厂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款、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是农村村民其对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且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亦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物权法》百五十二条、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其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权利,一般来讲不能被继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项“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可知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且该种继承不以性质而论,厂房***补偿政策,在继承条件发生后,不论是农业,还是非农业的公民,均可按照上述规定享有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继承的房屋。
根据现行有效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青浦区厂房,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城市建设有些地区列入到了***再建设的项目当中,经不分人反应当地***补偿让人水深火热难以调停太闹心。***补偿有关补偿安置方式是时下热话题,对于房屋***补偿安置的地理位置过于偏僻远离市区,不方便出行以及日常生活。
使得很多当事人存在疑惑问,***厂房怎样补偿,关于房屋***补偿安置,是否可以申请回迁原居住地,什么条件可以要求回迁等问题在经过对相关责任负责人的咨询后,小编做如下回答。一、房屋***产权调换比例是多少房屋产权调换即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征收人失去了被***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通常发生在被征收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征收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妥善安置。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产权调换尽管以实物形式体现,实质上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再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人失去了被***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全程遵循等价的原则。房屋属于被***人的私有财产,被***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厂房怎样补偿-青浦区厂房-租赁的厂房***补偿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厂房怎样补偿-青浦区厂房-租赁的厂房***补偿是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李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