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有什么***规定?
一直以来人们都非常关心集体土地的权属***规定,在***政策***中,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权属界定不同,而且无疑在某些内容上存在繁复芜杂或模糊不清之处,例如,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民集体究竟何指,等等,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集体土地权属有什么***规定?
根据现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体享有对农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过,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利只限于农业用途,农地要转用于非农建设,除了例外的情况,[ 例外的情况包括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必须先经由******,由集体所有转归国有。《***》第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所有的土地和***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一条并对***批准权限、方案实施、***补偿、补偿安置公告、补偿费的使用、被***农民的安置等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土地一旦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即与村庄和村民脱离关系,村民为何还要对其使用权的转让横加阻拦呢?村民的理由是,地是村里的地,***(当初建供销社)需要用地,就应该给,也不能不给;但是,房产分割,***用完了,就该把地归还村里,退一步讲,即便土地不归村里了,因为当初是归村里的,要转让的话,也应先征求村里意见,村民也拥有购买优先权。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集体土地权属有什么***规定?集体土地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就好像一块悬在在家嘴边的肉,房产分割律师,每个人都想咬一口,必不可少的产生***。希望您看过上面的内容之后,对集体土地权属界定更加清晰。
农村住宅质量的问题与对策是怎样?
随着农民收入的逐渐增加,改善居住条件已成农村农民的迫切愿望,而且建房标准规格也越来越高,据调查和预测,近10年内农村农房建设将是一个大的发展时期。但透过目前农房建设的火爆场面,不难看出不少地方农房建设工程还存在着质量隐患多、房屋寿命短、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
农房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1.地基基础处理不当。很多农房建设者,由于受技术、资金的制约,对农房地基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地基承载力等都缺乏了解。再加上农民建房大多数都图便宜、图方便,导致了农房选址的盲目性和不科学性。错误的施工方式严重影响地基的整体强度,为以后的建设埋下隐患。
2.墙体质量问题多。农房建设中大部分采用砖混结构,离婚房产分割,在砖墙砌筑中出现留槎、接槎错误较多,这些现象导致了砌体强度的降低,墙面多处出现裂纹、裂缝。
3.混凝土强度不够。大部分现浇混凝土无配合比,搅拌时材料任意增减,造成搅拌的混凝土强度波动性较大;浇筑混凝土时不按规范、规程操作,振捣不密实,有的根本不振捣。有的由于模板强度和刚度不够,造成的构件几何尺寸不规则、错位,甚至整个构件强度严重不足。有的现浇构件,凝固期不到就提前拆模,影响构件的强度。
4.“结构设计”不合理。部分砖混结构农房二楼外走廊预制板,中部用挑梁支撑,两端用有漏花的墙体支撑,墙的端部实际形成了砖柱,且大多为240毫米×240毫米砖柱,墙体承载力非常有限,砖柱被推裂。在调查中还发现室外阳台的装饰柱是直接简易固定在阳台的挑梁端部,不符合结构设计的要求,阳台楼板的设计存在可能脱落的***。多数农房均未设置构造柱圈梁。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个环节,遗产房产分割,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经营和进入流通领域的***步,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呢?下面就让我们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的批准权则由直辖市***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市、县***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该***的具体代表;另一方则是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即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关于受让方的范围,《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未作限制性规定,这就是说,国内任何企、***、其他经济***和个人,都可成为土地所有权的受让方,国外的企业、经济***和个人一般也都可成为受让方。只有上海、夭津、杭州等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地方性***,规定凡与我国没有建立***关系或没有设立商务***处的***或地区的企业、经济***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也可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房产分割律师-都嘉律师事务所-房产分割由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提供。房产分割律师-都嘉律师事务所-房产分割是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