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些合同***的***问题,请问哪个律所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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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以转委托吗?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除非委托人同意转委托,否则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这体现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人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在受托人和次受托人之间,都产生效力。次委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负责。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其***后果应由受托人承担。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但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转委托的,应将其视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仅对次受托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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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蔽工程及其理解
《合同法》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重大损失,所以《合同法》第278条规定了承包人在隐蔽之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协议离婚,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
如果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披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此种情况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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