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顾问,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以非***财产出资的,依照***、行政***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招聘***顾问,于 年 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关于有限责任合伙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入伙人的知情权
在加入有限合伙之前,入伙人必然要求了解合伙经营状况,从而决定是否入伙、以何种身份入伙以及如何确定合伙契约。同时,依诚实***和知情权原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得以隐瞒或欺骗的方式***第三人入伙。
但是问题在于:对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事务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合伙***人的利益得到了相对有效的保障,所以并不要求合伙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且,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许多内容都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很显然,准备入伙人由于没有***终确定是否入伙,其在了解合伙企业情况时,原合伙人一般都不会告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告知与否,很可能会成为阻却准备入伙人加入有限合伙的关键因素。而且,当合伙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的核心内容成为商业秘密时,***顾问律师费用,如果不将其告知准备入伙人,是否构成了对《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违反?如若告知,当准备入伙人***终决定不入伙时,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从现有的***来看,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而《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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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承担合伙人个人***
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借债后,往往会恶意拖欠,***顾问费,那么,可不可以要求合伙企业来偿还其个人***呢?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包括哪些***呢?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人,只能直接向合伙人个人主张其***。
合伙人个人负有***,其***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如果此***人也是合伙企业的***人,那么其不能以其享有的对某个合伙人的个人***,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或者依法请求人民***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综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对外有***,***人不能直接向合伙人所合伙经营的合伙企业主张权利。
如果关于有限责任合伙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致电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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