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留置权的行使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付款期限届满时,协议离婚房产,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承揽人受偿的范围包括:报酬及***、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2、 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的使用用途有限制吗?
《合同法》第203条:***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人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或者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了***人违反***用途时的***救济。***,***用途的规定。***用途时***人使用***的目的。***用途一直作为***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机构作为***人的情况下,***用途更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用途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用途与***人能否按期偿还***有着很直接的关系。***人擅自改变***用途,就会使原先***合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人的***风险,***终可能导致***难以收回。
第二,***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违约责任形式。1、停止发放***。如果***约定的是分期借出,***人一旦发现***人未将先期已经借出的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就可以停止******人尚未使用的***,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2、提前收回***。***人可以将已借出的款项提前收回。3、解除合同。***人不按照合同原来约定的用途使用***,实际上就已经失去了原来签订合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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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第三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怎么理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在以下情形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第二,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也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介入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协议离婚咨询,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三,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么有履行义务;第四,协议离婚,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在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而主张其权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三,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第四,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情况,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即委托人介入合同,协议离婚律师,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后,抗辩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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