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义务的具体体现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公司股东,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
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公司股东***,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以和技能(如***知识与技能、***和***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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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什么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公司股东风险,旧合伙人的退伙、***、自愿***、破产***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作为一个整体对***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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