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建宅基地房发生***打官司找律师
1、借用别人名义建的宅基地房归谁?
案情:甲欲在两块宅基地上建房,但因总面积超出***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无法为两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甲与兄弟乙商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乙名下。后甲以乙的名义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宅基地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乙名下。后来甲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此外,我国***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律师解析:以乙之名义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双方恶意***、隐瞒实情、骗取行政***审批的违A法行为,违A法行为自实施起无效,故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中的“附合添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土地及房屋应由村收回,但可由村给甲适当补偿。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并非想办就能办,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办理。
2、共同出资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怎么分?
韩梅起诉要求与丈夫徐磊离婚。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两人对修建在韩梅父亲韩某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韩梅认为修建在其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属于己方所有,但徐磊认为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岳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所有权归谁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Z院审理后认为,韩梅要求离婚,徐磊表示同意,法Z院予以准许。对韩梅夫妇曾居住的90平方米房屋,虽是夫妻二人出资兴建,但宅基地是韩某的,所以所有权归韩某所有,韩梅夫妇只享有该房屋的债A权。因此,该房屋不是韩梅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债A权。在分割该债A权时涉及房屋评估问题,而在韩梅和徐磊的离婚案中,评估案外人韩某的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韩梅与徐磊可另行处理该债A权。法Z院***驳回了徐磊要求分割90平方米房屋的诉求。”因此,如果房屋倒塌后两年以上你未使用宅基地,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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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人在共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家庭成员有份吗?
李老大和李老二是两兄弟,父母死后,分家后的哥哥和弟弟共同继承了父母遗留在一个院子内的几间平房,但没有就宅基地使用权分别确权。2003年,哥哥提出要翻建房屋,除了占有老房宅基地外,还占了院子空地一角。哥哥在征求弟弟意见时,弟弟未反对。房屋盖好后,哥哥和弟弟因其他事情闹矛盾。弟弟指出哥哥占用院子空地一角,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哥哥***了弟弟行使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要求哥哥要么拆除、要么补偿1万元。弟弟的要求是否适当?(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律师解答:哥哥和弟弟在继承父母房屋后没有就宅基地的情况分别确权,父母原有的宅基地应由哥哥和弟弟共同使用,或者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基本精神,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使用时应该共同协商。哥哥重建房屋时,征求过弟弟的意见,弟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弟弟再主张该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不予支持。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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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居民买地后取得了宅基地证,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城市居民出资在农村合作建房后,取得了农村宅基地证的,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卢某为出地方,常某(城市户z口)为出资方,双方于1994年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兴建四层建筑,各使用两层,并以常某的名义办理了宅基地证。2015(22年后),卢某向法z院提起***,请求判令《私私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常某返还房屋。因为我国宅基地的有关手续是参照《房屋登记办法》中来进行的,因此,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法z院经审理认为:《合资建房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且常某已经取得使用房屋行政部门核发的宅基地证,常某使用宅基地房屋至今已达近20年之久,卢某对常某的使用行为均未提出异议,故上述协议书不宜认定无效。常某对现使用的宅基地房屋持有相应的宅基地证,属合法使用人。***:驳回卢某的全部***请求。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