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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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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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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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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2016434036                    更新时间:2020-10-29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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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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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买家能更换贷z款人吗?

律师解答:不能,贷z款人必须与合同签订人一致。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买卖不能的责任在于谁。从诉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审法z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潘某是与李某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但案涉房屋银z行同贷书上的购房人是刘某,而非李某。因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了案涉房屋的银z行同贷书,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实际约定的购房人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潘某提出不同意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某,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款或者以李某名义贷z款,李某接受了一次性付款的条件,同时要求过户当天潘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潘某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付案涉房屋,故双方未能一致协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及本案诉z讼。法z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已交付买方使用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买方应依约***房款。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如按约履行,并不存在争议,只是因为李某单方面以刘某名义办理案涉房屋的贷z款合同,与合同约定相悖,故双方需就案涉房屋的买卖条件重新协商,虽然李某同意了潘某一次性付款的要求,但同时提出要求过户当天收楼,而潘某则认为过户当天无法交楼,可见系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的交易条件重新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履行不能,该履行不能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判z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潘某退还李某定金50000元。


广州签订合同后限购了还能过户吗?

张律师解答:“限z购令”对正在进行的购房交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对限z购令中被列入无购房资格的人来说,无益于晴天霹z雳。对于签订了合同后出现“限z购令”的情况,司z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以网签时间为节点,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已经成功办理网签手续的,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但尚未办理网签手续的,若购房人不具备限z购令要求的购房资格,合同则因无法办理网签和过户而无法履行,以解除为宜,但不能据此追究违约责任。但买受人的继承人在继承了买受人的财产后却无力***购房款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解除,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买受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及相关费用,亦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此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限购政策的出台是无法预见的,一些合同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履行,故应考虑特殊情形下合同解除的例外。对虽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已经签订合同并且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履行的,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间利益明显的失衡,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z讼请求,法z院一般予以支持。另一方面,伍某并未否认其自行收回涉案房屋当时房屋内存放有郭某的物品的事实,只是认为房屋内的物品并无价值。需要提醒的是,若本应能够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前完成过户手续,却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在此期间由于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广州以房抵债的,起诉履行z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吗?

张律师解答:不可以,法z院会驳回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人到期无法还款,***人起诉履行z房屋买卖合同,法z院释明后仍不肯变更诉z讼请求,法z院后驳回了其起诉,不过还好诉z讼费也全部退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何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由邝某返还涉案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涂销抵z押和过户手续,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来起诉主张权利。经查明,何某于2014年5月28日与欧某签订《借z款合同》,向欧某借z款909600元,并将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号X房房屋作抵z押担z保;之后,又办理公证委托书,***邱某有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涂销抵z押登记手续及有权代为出售房屋;邱某根据该委托书,再与邝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作价102万元转让给邝某。结合欧某所出具《收据》中“收到邝某***给我的,之前垫付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39号606房的款项102万元”的内容,反映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收益人是欧某的事实,据此,应认定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是作为前面《借z款合同》的担z保,双方交易的基础关系是民间借z贷***关系。参照《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z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z一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z贷合同的担z保,借z款到期后借z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z法z院应当按照民间借z贷***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z法z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何某理应针对民间借z贷***关系主张权利。现经本院释明后,何某仍然坚持原来的诉z讼请求,拒绝变更,据此,本案应驳回起诉。答:买受人去世后,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仍有效,买受人的继承人继承买受人的遗产同时也继受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房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第z一百五十四条第z一款第(三)项、《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gt;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裁定如下:驳回何某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退回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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