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企业管理 合伙人被架空纠纷咨询律师
广州合伙企业事务由谁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依照本法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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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解散时要注意什么?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财产还是不同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解散时也必须进行清算以偿还合伙债A务,那么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A务?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A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A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A院指A定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是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是清缴所欠税款;四是清理债A权、债A务;五是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A务后的剩余财产;六是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合伙债A务的偿还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是合伙企业的债A务;四是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债A务的行使期限。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A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A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A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由此可见,合伙财产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出资人不是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广州白云区咨询,这就使合伙人的责任变得更大,合伙人发起合伙时往往对很多约定不明确,纠纷后相互扯皮,因此一定要事先咨询律师主动防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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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协议约定由一人承担全部损失有效吗?
蒋某是一名厨师,原在一家饭店打工。2014年5月初,其同学韩某邀请他在一所学校旁合伙开饭店。二人口头约定:蒋某以厨师技术入股,韩某以资金入股,饭店所需要的房屋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韩某承担;盈利平均分配;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饭店头半年经营情况尚可,但后半年由于学校自己开办了学生食堂,来饭店吃饭的人数大大减少。截至2015年5月底,饭店欠下房东租金6000元。无奈之下,蒋某选择离开。韩某在坚持了一个多月后,将饭店关门后退租。房东段某多次找韩某和蒋某支付房租。但蒋某认为,合伙约定自己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因此对合伙债务没有清偿责任。那么,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是否还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这要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对外责任,即债z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的合伙人偿还债务;二是对内责任,即当初二人的约定还算不算数。
就对外责任而言,根据《最z高人民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该案中,蒋某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属于“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的情况,因为韩某和蒋某有约定“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这是分担合伙债务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下,蒋某仍然要对他和韩某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对内责任来看,要视当初约定“亏损由韩某一人承担”的内容是否有效而定。二人关于合伙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合伙合同,是二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许韩某认为约定由他一人承担亏损和债务是显失公平的,但即便如此,该合伙约定在一年之内韩某也并没有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则只能按约定办,即由韩某一人承担合伙的债务。
综上所述,合伙协议约定蒋某不承担合伙债务,起诉解散合伙咨询,与其承担合伙期间连带偿还责任并不矛盾,蒋某在承担了债务后,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再要求韩某来最终承担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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