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如何区分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怎么判断?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家几代人都住在城市,有城市户A口,但是现在城市污染太严重,我们家商量了一下,决定到农村和一农村朋友买地,买卖合同有效无效咨询,正在商量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但是不知道是否有效。想请教一下,哪些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怎么区分呢?
律师解答:您好,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Z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的成员。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因为您家都是有城镇居民,属于第Z一种情况,因而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即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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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用他人名义建宅基地房发生***打官司找律师
1、借用别人名义建的宅基地房归谁?
案情:甲欲在两块宅基地上建房,但因总面积超出***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无法为两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甲与兄弟乙商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乙名下。后甲以乙的名义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宅基地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乙名下。后来甲要出售该房屋,广州白云区咨询,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
律师解析:以乙之名义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双方恶意***、隐瞒实情、骗取行政***审批的违A法行为,违A法行为自实施起无效,故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中的“附合添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土地及房屋应由村收回,但可由村给甲适当补偿。
2、共同出资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怎么分?
韩梅起诉要求与丈夫徐磊离婚。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两人对修建在韩梅父亲韩某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韩梅认为修建在其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属于己方所有,但徐磊认为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岳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所有权归谁呢?
法Z院审理后认为,韩梅要求离婚,徐磊表示同意,法Z院予以准许。对韩梅夫妇曾居住的90平方米房屋,虽是夫妻二人出资兴建,但宅基地是韩某的,所以所有权归韩某所有,韩梅夫妇只享有该房屋的债A权。因此,该房屋不是韩梅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债A权。在分割该债A权时涉及房屋评估问题,而在韩梅和徐磊的离婚案中,评估案外人韩某的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韩梅与徐磊可另行处理该债A权。法Z院***驳回了徐磊要求分割90平方米房屋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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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申请农村宅基地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此外,我国***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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