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公司方履行协助选址和店面设计义务后,加盟商不用怎么办?
1、公司方履行协助选址和店面设计义务后,加盟商不用怎么办?
律师解答:视为公司方已经履行了协助选址义务。
***书节选:
被告于7月23日派员至原告处进行店铺选址考察,并以《商圈评估登记表》的形式提出选址建议,被告另于7月28日及8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及店面设计模板等资料,虽然原告对被告的选址、店面设计的过程及结果不满意而***终未采用被告的选址建议及设计方案,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店铺选址及店面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履行店铺选址建议、店面设计的合同义务。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擅自关闭加盟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拖欠货款,故请求法z院判令原告***违约金及所拖欠货款等。
1、未在公司方处采购原料,可以拒绝培训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有明确约定就可以,如无约定则不可以。
被告在《茗记甜品经销商合同》中约定原告加工所需原材料必须采购被告指z定的品牌或同等品牌,但未要求必须在被告处购买,故原告不在被告处购买设备及原料并不能构成被告不向原告履行发货及培训义务的正当理由,在原告向被告明确提出培训要求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填写并发送《带店老师预约表》不能成为被告提供培训服务的必要前提,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配送物料、提供培训的行为构成违约。综上,本案符合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祝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广州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属于。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键看是否将商标等给加盟商使用并要求统一的经营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法z院就认定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注意是否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并不是只是案由的区别那么简单,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是有单方解除权的,开店前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在微信聊天中提出其没有时间管理涉案加盟店,向被告提X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动解除了加盟店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普通的合同是没有这权利的,如签订合同后无故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在于是否约定统一的经营模式。从本案所涉的《欧某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证据来看,《欧某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的是欧某公司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丘某在指z定区域销售,未明确约定由欧某公司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丘某使用,也没有约定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另外,双方当事人也未主张本案所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综上,因本案所涉合同缺乏特许经营合同所需的必备因素,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张律师解答:要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合同到期了也要退还部分款项给加盟商。
广州加盟合同被撤销后,物料费能退吗?
律师解答: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物料费或未销售出去的货物都能退费。
判z决书节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柏某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其对合同撤销负有完全过错责任,理应返还唐某的项目合作费和物料款,并赔偿相关合理损失。同时,唐某亦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柏某公司的财产。诉z讼中,双方确认唐某退回的物料总价款为33035元,法z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赵某据此主张百X公司违约,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