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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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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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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服装加盟合同***律师(图)-双方都违约咨询-广州黄埔区咨询

产品编号:1385845136                    更新时间:2020-04-19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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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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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拆除商标招牌不彻底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该拆除的都要拆除,如果拆除不彻底,则要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如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承担3万这样。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是否按合同第十条第1款履行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10日内,邱某应负责辅导店招牌的拆除工作并交给甲方、该辅导店的建筑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甲方商标、商号等、邱某将辅导店属于贡某公司***使用之标的物交还甲方、注销该店的名称、将印有贡某公司商标或商号的包材、杯具、玩具等物品清点造册交由贡某公司处理。贡某公司提交的(2017)粤广海珠第18900、18901号公证是2017年5月15日的情况,而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邱某应在2017年5月19日前履行相关义务,故贡某公司提交的公证即使证明邱某的店铺在合同期满后仍登记在网站平台上,双方都违约咨询,但该情况仍在邱某的履行期限内,无法从公证内容证明邱某未履行义务。根据邱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在2017年5月16日已经申请注销登记,但从其提交的2017年5月25日公证的现场照片,虽然该铺已经清空,但从招牌及铺内柜枱仍可见“GONGCHA”字样。故虽然邱某已经采取了注销登记等措施,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仍然存在违反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情形,故邱某应当***违约金,但综合邱某对此义务的履行程度,贡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有相应的损失,考虑公平原则,贡某公司主张3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3万元为宜。






广州加盟***中,公司方的商标有问题能解除合同索赔吗?

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商标涉z嫌侵权,已有其他加盟商被工商部门处罚,于是该加盟商起诉解除合同并赔偿,法z院***终判z决退还加盟费、设备及材料费并赔偿租金和装修费。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品某公司向黄某出具的《***证书》《致合作商关于品某茶负责声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内容包含了由品某公司提供标识、商号及企业识别视统筹作为经营资源给黄某使用,但黄某在使用过程中因此被工商行政部分处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导致黄某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经营品某茶店。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黄某要求解除《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为是品某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存在瑕疵,导致黄某无法继续经营,品某公司应对黄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一审判z决品某公司向黄某***培训费60000元、设备及原材料费用10000元、租金69000元及装修费51477.3元,实际上应为品某公司向黄某赔偿的款项,一审判z决关于各项费用的调处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可以不续签吗?

三年多前,张女士加盟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快速将该品牌推向市场,张女士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在该市***繁华路段先后开设了两家规模不小的直营店,并在当地报纸、电台甚至电视专栏节目中陆续做了十多次广告,并将宣传资料直接派送到社区居民家中。从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后的第六个月,张女士招募到第z一位加盟商,此后大大小小的加盟店便在大街小巷陆续开张,张女士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年下来,张女士的***已经得到了全额回报并略有盈余,而张女士看到自己一手打造的繁荣市场,更是期待着此后稳定的经营能使她辛劳过后的收获。然而,特许人的一纸通知却打破了张女士的美梦。特许人告知张女士,特许经营合同即将到期,且特许人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女士续约。张女士急忙找出两年前签订的合同,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却真的就没有关于续约的半点文字。再找到特许人协商,特许人不再续约的态度却是十分坚决。

此后,张女士眼睁睁地看着特许人以她所在的城市为样板,在周边其他城市都开设了直营店,广州黄埔区咨询,吸引了众多***者,这才知道,自己这两年的辛劳是为他人做了家衣。像这种情况,加盟商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 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之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设立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就是为了解决“张女士们”遇到的问题,销合同***诉z讼咨询,因为,较长的合同期能够帮助经营者更长久地持有自己的开拓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基于被特许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给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期限长短的单方选择权,而特许人就没有这个特权了。但是,即便拥有这一特权,被特许人仍将面临痛苦的选择,长短合同各有利弊。

很多人忽略了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一个权利:续约权。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要求续约。就像在租赁合同中,承***往往要求合同期满后,如出***仍将该房屋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约,特许人应予以同意。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对续约的提示,“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说这一***条文只是“提示”是因为其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合同期满后的协商其实已经是双方利益和实际优势的较量了,就像张女士,在付出了大量资金和辛劳后,看着一手开拓出来的繁荣市场,只要有可能,哪怕委曲求全也会尽量保留住继续经营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商”是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的。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作为律师,笔者仍要建议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拟订有关续约的条款时,要将与续约有关的各种关键条件和程序尽可能地写清楚,例如续约中的费用计算,由谁在何时提出续约,如果就续约条件达成产生争议应如何解决等等,这样,就避免到了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因为对续约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而发生扯皮。当然,如何收集提供服务证据咨询,笔者更希望立法***在制订相关******时,也能考虑到鼓励双方谋求长期经营发展,而对续约权进行一些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范。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续约的特许经营项目比无续约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价值。有明确续约条件和续约程序的特许经营合同比只笼统约定了“期满可以续约”的合同更能保护续约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特许人“过河拆桥”,被特许人应重视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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