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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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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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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公司违约索赔咨询_特许经营合同律师_广州市黄埔区加盟

产品编号:139069436                    更新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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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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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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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番禺区加盟***打官司律师费多少退加盟费咨询

广州签订加盟合同后发现对方没有***资格可以退费吗?

案例:李某与肖某关于仙踪林特许经营合同***案

看点:特许人的权利来自于第三方***时,如何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被告肖某向法A院提交了仙踪林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其与仙踪林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扫描件以证明其特许权的合法性,但是法A院认为《***书》的内容仅***了其代表仙踪林公司收取华南地区特许权使用费,并不能证明其有权代表仙踪林公司签订或变更特许经营合同条款。

对于《协议书》,抛开真实性无法核对不论,其内容中仅载明仙踪林公司委托其进行的对华南区域加盟者的经营托管、专门店管理及市场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仙踪林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等内容,也无法证明其有权代表仙踪林公司签订或变更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因此***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特许经营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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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加盟合同***律师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后果咨询

广州加盟***中公司方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加盟合同有效吗?

律师讲法:超范围经营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但涉及***、行政***或者国A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除外。

虽然我国《***通则》、《公***》及《公司登记条例》等均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专打加盟官司律师,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由于公司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于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并未一律否定,《***A高人***A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A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此处所说的特许经营有别于本文探讨的商业特许经营)以及***、行政***禁止经营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超过了其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该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尽管如此,笔者想要提醒一些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的特许人,尽管超范围经营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仍然有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而如果超范围经营项目涉及到了***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则会导致特许经营的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引发连锁反应,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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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连锁加盟经营***中,关于商标权的***知识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律师解答:不是。只要特许人享有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可以视为”拥有注册商标”。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特许人的商标未经注册,是否可以从事特许经营?

答:不一定。因为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A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A商标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

3、仅仅具有非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

答: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期限较长,近80%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特许人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其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受理审查阶段。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广州市黄埔区加盟,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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