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通过法z院拍卖买到违z法用地不能过户的房屋怎么办?
李某购买一处法z院变卖的房屋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土地登记。李某提交的材料有:法z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城市规划主管部门2011年开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办)、法z院变卖已经登记到李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因债z务人莫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房屋一幢,给债z权人李某以抵偿债z务。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显示:请将现属被执行人莫某的房屋转移给李某。所以,在购买前,要查询清楚相关欠费情况,***z好聘请律师陪购,降低风险。
在地籍调查时,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该房屋建于1995年,占用的是国有土地,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属于违z法占地,遂以“土地违z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为由,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李某的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材料移交给执z法监z察部门。接到材料后,执z法监察人员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实地测量调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案件材料,以“李某于1995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50平方米土地建房”为违z法事实,对李某作出“没收非z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强制拍卖中,拍卖人实际处于协助法z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辅助人地位,法z院应对拍卖活动的相应***后果负责。
律师说法:
本案中,A县国土资源局以房屋受让者为违z法占地主体,将法z院变卖的、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作为非z法建筑物,作出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在收到法制办评查意见后,该局经过认真审查分析,认为李某的案件存在如下错误:
被处罚主体与违z法占地行为人不一致。执行的房屋1995年已经建成,而根据法z院裁定,李某的房屋是2013年通过法z院变卖取得,当时房屋尚归莫某所有,从时间上推算,李某不是违z法占地行为人。因此,县国土资源局以李某作为违z法行为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存在被处罚主体与违z法行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违z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抵z押人将已抵z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z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z人该财产已抵z押的,抵z押人对出租抵z押物造成承租z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把人***z院裁定变卖的房屋当非z法财物予以没收。李某通过人***z院变卖取得被执行人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该房屋在***意义上属于李某的合法财物。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三为“没收违z法所得、没收非z法财物”。县国土资源局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没收李某的合法财物,明显与之不符。但与在市场上购买新房和二手房相比,参加拍卖会购买房产标的可能具有更多的不确定因素。鉴于该案存在以上错误,国土资源局以“事实依据不足,处罚决定有误”为由,主动改正,撤销了对李某“违z法占地建房行为”的处罚决定。
对于本案,笔者建议,国土z资源部门一方面,可继续梳理案件事实,追查实际违z法占地人;县国土资源局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没收李某的合法财物,明显与之不符。另一方面,可参考以下******,对协助法z院执行的该房地产作出恰当处理:人***z院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强制被执行人将房地产变现抵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
目前,该房屋虽未办理用地手续,却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根据《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依***范人***z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建筑物转让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关于依***范人***z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z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律师解答:可以法z院拍卖的房屋,低于市场价,而且不限购,在大城市受追捧程度极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z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z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因此,本案中A县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在李某补办相关手续后,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
广州没有房z产证的房屋能否执行拍卖?
律师解答:针对产权证z件不完善的房产,如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产产权证z件不完善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产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如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z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z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广州司z法拍卖中伪z造假z的租赁合同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对于作伪z证妨碍诉z讼的行为,法z院可处以罚款及距离的处罚。
案例:
唐某向某银z行申请贷z款,以自己的门面房作抵z押。后因无法还款,房屋被拍卖。
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张某作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向法z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抵z押产物的查封,并停止拍卖。张某的理由是,唐某在借z款前已将该抵z押房产租赁给了张某,租赁期限为18年,并已***租金45万元,目前,合同尚未到期,法z院拍卖该房屋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且张某作为承租z人依法享有房屋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届时,买家应了解该房子是否腾空,原房东户z口是否已迁出,同时要确定标的房产是否有其它费用未付,如税费、土地出让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有没有结清,这些情况可以直接去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也可委托拍卖行确认。
法官在审查执行异议案的过程中,发现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长,而且一次性***租金45万元也不符合常理。于是,法官与张某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告知作伪z证的***后果,张某当庭承认作为提起执行异议的证据的该份租赁合同是不真实的,是唐某为了规避执行而故意为之,真实的租赁合同是抵z押之后签订的。鉴于张某主动承认错误,法庭当庭对其予以训诫,未追究其责任。对于指使和串z通他人作伪z证妨碍法z院执行的唐某,法z院依法对其作出司z法拘z留15日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律师解答:如租赁合同(前提是真实租赁关系)在抵z押权设立前签订,则买卖不破租赁,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客此后应将租金***给新的产权人。拘z留期间,唐某写下悔过书,承认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法z院执行,偿还银z行欠款。
法官说法:依照“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一定条件下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行使。在执行拍卖中,如果被拍卖的房屋已经出租,竞拍人即使竞拍成功该房屋,其对房屋权利的行使也会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这极大地影响了房屋拍卖的成功率。故在现实生活中,个别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串z通他人签订虚z假z的房屋租赁合同,让房屋处于租赁状态,而影响房屋的拍卖,妨碍法z院的执行。这种行为明显触犯***,必将受到***的严惩。至于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从2016年11月起按每月1535元的标准计算至交还房屋之日止)和水费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