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合同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我国***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样无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本条对部分无效的合同作了规定。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如某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超过了***限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整个合同效力继续存在。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超过了***规定的数量,则超过部分无效,在***范围内的部分仍然有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的规定,那么该***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A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A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争议,在***上有两种***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在订立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存在着共同故意和过失,其行为明显违A法导致合同无效,依法当事人取得的财产要收归***所有,这体现了***对行为人故意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怎样确定合同的***时间
依《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价款。在本案中,韦某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不创造条件履行,自己也不能提供足够的担A保,因此符合该项特征。对***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确定。如买卖双方原来的多次交易均是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1个月***价款,则此次交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受人***价款的时间仍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1个月。如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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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成立裁判规则12条
1.第三人承诺“协助解决”,不构成***意义上保证
第三人仅承诺“协助解决”,未对债z务人债z务作出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该承诺不构成***意义上的保证。
2.市***“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z保
第三人向债z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z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3.安慰函无担z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意义上的保证
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z保的***效力。
4.向债z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上市公司对关联子公司债z务向债z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5.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担z保,应承担个人担z保责任
债z务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承诺在债z务人“不按时还款”时负保证责任,应认定系个人连带责任而非一般保证。
6.承诺“可以考虑代替还款”,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公***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z务向债z权人承诺“可以考虑”承担还款责任,该承诺可认定构成一般保证。
7.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承诺,不构成担z保
证券公司向质押权人出具保证质押账户资金不低于某金额及“负责监控”的承诺,不宜将其定性为保证担z保性质。
8.“保证负责收回”的承诺,不应认定构成保证担z保
当事人向债z权人书面承诺“保证负责收回贷z款”,在未明确约定其承担z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担z保。
9.承诺偿还到期债z务的事后担z保,构成新的债z权债z务
第三人对到期债z务所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诺有效。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时效自债z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10.***机构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提供的担z保承诺有效
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机构为承包人上交承包利润和弥补经营亏损义务出具担z保函,应为有效。
11.第三人在调解中所作保证,不因调解书撤销而无效
第三人在法z院调解过程中向债z权人作出的担z保还款承诺,在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并不导致保证因此无效。
12.***监督***函监督内容不明,不应认定保证成立
***机构出具的监督***函并未明确、具体约定***机构拨付被监管款项时的监督审查内容,不应认定保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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