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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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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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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广州天河区不服法z院评估结果咨询点击了解更多 宅基地使用诉z讼律师

产品编号:1417710336                    更新时间:2020-04-28
价格: 来电议定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联系人名片:

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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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无效赔偿款分配找律师

广州同村村民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农户,该买卖行为有效吗?

  该买卖行为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确权,是指***对于公民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但***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内转让,同时必须***到***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

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Z***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相应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应当得到保障。所以,村民之间在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另一方面,在引发***后难以获得***上的保护。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白云区天河区萝岗区合作建宅基地房的风险咨询律师

广东合作建房合同起***应如何处理?

1、

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Z***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Z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款及***返还出资人。

3、 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Z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5、 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比例分配。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Z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以划拨的土地与他人合建房,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1、以划拨土地与他人合作建房并约定分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无效;

2、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

3、***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另循***途径解决。

涉案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某研究所为出地方,范某为出资方,双方分别于1990年3月、11月签订《联合建楼协议》和《续建第三层楼房的补充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约定所建楼房平均分配。当年年底竣工,所建楼房平均分配使用至诉前24年无争议。4、县(市)人民Z***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2002年范某***,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钟某。2014年研究所向法z院起诉,要求确认《联合建楼协议》无效退房。

法z院经审理认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建房,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涉案双方的合作建房未经批准,《联合建楼协议》和《续建第三层楼房的补充合同》均属无效。确认之诉,依法不适用***时效的规定。后甲以乙的名义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宅基地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乙名下。***:1、《联合建楼协议》和《续建第三层楼房的补充合同》无效;2、钟某等人返还占用的土地并退出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给研究毒所。钟某等人因此遭受损失,可另循***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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