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退伙时合伙人自愿写的借条有效吗?
陈某与张某合伙开了一家商铺,后陈某退出合伙,由张某一人经营。经过结算,张某应当支付陈某投资本金和营利收入为8万元。张某根据结算结果给陈某写了一张欠条:“今欠陈某人A民币8万元。账目结清”。双方还口头约定,该笔欠款在年底还清。后张某不还钱,陈某诉至法A院。
庭审中,被告承认是自己所写的欠款及欠款数额,但否认是借款,认为是与原告解除合伙关系时结算的应支付给原告的投资本金和营利收入,但实际多算了900余元,一方收取固定回报可以吗,提出要重新算账后才能支付这笔钱。原告承认双方曾经合伙经营,也承认该欠条是在合伙经营散伙后第二天所写,但却坚称是借款。法A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陈某提起的是借款纠纷,也就是说本案属于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某也承认自己写的欠条以及欠条上所记载的欠款数额,虽然提出辩解说多算了900余元,但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法律上是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人A民币8万元的。那么,法A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因为原告提出的是借款,法A院则只能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和理由进行审理认定,只有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否则,只能是驳回。由于原告提出的是被告向其借款人A民币8万元,根据最A高人民法A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再结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十条关于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A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合伙人退出争议咨询,则需要证明与被告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并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只有一张欠条,咨询,虽然在民间也有以欠条的方式来表示借款关系的,但还是比较少见的。问题是本案被告不承认这是借款,而是与原告解除合伙关系时结算的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投资本金和营利收入,且法庭也查明该欠条的书写时间是在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散伙后第二天,原告也提供不出是如何向被告支付这笔款项的证据,再结合欠条上写有“结清”字样以及金额尾数带小数点等现象,认定为借款不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法则,不具有高度盖然性,而认定为是原告与被告解除合伙关系时结算的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投资本金和营利收入才更为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法则。
由于原告所提出的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存在借款关系的理由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因而不能认定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因而,法A院则只能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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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有其他债A务不能清偿怎么办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A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A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A务,相关债A权人不得以其债A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A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A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A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A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A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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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z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仍保留了此条款。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z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律师解答:可以。理由如下:
一、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z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在此设了一个例外,即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合伙协议效力咨询,公司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z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根据2007 年6
月1 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的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以得出,其余的组织形式并未被禁止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法》后于《公司法》颁布并实施,实际上是对《公司法》的补充,因此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四、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并对合伙企业的债z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以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z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z务,则宣告破产,不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缴足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到位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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