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父母起诉子女称借其名义购房能赢吗?
律师解答:除非有充分是证据证明全部房款是自己出且本意就是借子女的名义购房,否则法z院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从庭审中得知,租房人死z亡当天,同租z人即退房,孙某即到中介机构挂房出卖,从其该举动来看,也可以推断孙某在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亦知晓了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z亡的事实。刘某主张涉案房屋是以冯某的名字购买,实际的产权人为刘某和冯某父,冯某对此不予确认,且也没有证据反映刘某、冯某父与冯某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而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此,刘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法z院对刘某该主张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另外,冯某父已去世,刘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冯某父的遗产全部由刘某一人继承,鉴此,刘某要求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其名下请求,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至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资金来源,属于******关系,刘某可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法z院判z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z讼请求。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买二手房,业主不同意过户能起诉吗?
律师解答:只有名义购房人起诉过户能胜诉,若实际购房人起诉不能胜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借赵某名义买房,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涉案房屋是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产,陈某与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陈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购房款1220000元。代男与涉讼房屋原业主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价105万元少于《个人购房借z款及担z保合同》约定的贷z款金额139万元,明显该买卖合同并非真实履行的合同,因此代男关于其是实际购买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合同签订前,陈某出具的定金收据确认收到赵某***的定金100000元,及后,赵某从其个人账户分别向陈某转账540000元、580000元,故从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来看,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陈某与赵某。虽陈某公证***赵某、李某婷出售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网签),办理上述房屋买卖的一切转名过户手续,赵某与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徐某、赵某均确认赵某并不是出售涉案房屋给徐某,而是徐某当时不具有限购条件下在广州购房的资格,故借赵某名义买房,徐某、赵某的行为是一种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行为,该行为会扰乱***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秩序。现无证据显示陈某在与赵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进行委托书公证时对徐某借名买房情况知悉,虽陈某在《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价格自行申报表》上签名,但是陈某亦表示其在签名后发现买方名称、价格不妥,拒绝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和过户手续,该陈述与陈某、徐某、赵某在房地产交z易中心发生争执***的情况相吻合,且陈某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综上,本院认定陈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不能直接约束陈某与徐某,故徐某要求陈某配合办理涉案房屋涂销抵z押、递件过户手续,将房屋至徐某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借用男友名义买房后其不同意过户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签订有借名买房协议,可以在自身符合购房资格时起诉要求过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女是否涉讼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出资人,代男应否协助刘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刘女名下。刘女为证明其诉z讼请求成立,提交了其与涉讼房屋及1004房原业主签订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与代男签订的《协议书》、付款凭证。
首先,刘女提交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为426万元,与刘女向涉讼房屋原业主***的首期楼款287万元加上《个人购房借z款及担z保合同》约定的借z款金额139万元之和相等,上述证据可证实刘女提交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冯男、段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冯男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其款项给付具有针对性,即冯男给付购房款项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附有条件的。代男与涉讼房屋原业主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价105万元少于《个人购房借z款及担z保合同》约定的贷z款金额139万元,明显该买卖合同并非真实履行的合同,因此代男关于其是实际购买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代男对刘女一审期间提交的付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该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刘女向涉讼房屋原业主***了首期款287万元并以按z揭贷z款方式***了剩余139万元房款。律师解答:只有名义购房人起诉过户能胜诉,若实际购房人起诉不能胜诉。虽然按z揭贷z款的还款账号是代男的账号,但刘女提交证据证明每月供楼款及提前还贷的金额均来源于刘女,代男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了首期款及按z揭贷z款,故代男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刘女与代男所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刘女与代男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该房不视为对代男的赠与,代男不得主张房屋所有权等。代男确认《协议书》尾部签名、指z模系其本人所为,且无证据证明《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代男应受该《协议书》约束。只有在具备过户条件的前提下(如无抵z押,且实际购房人具备购房资格等)才能起诉过户。至于代男主张《协议书》已失效的问题,《协议书》并未约定该协议签订一年后失效,且代男并非实际购买人、并无实际付款,刘女与代男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因超过一年期限而转变为赠与等其他关系,故代男以《协议书》已失效为由提出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认可。现刘女已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其诉请要求清理借名买房***关系,使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一致,没有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法z院判z决代男协助刘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刘女名下理据充分。在涉讼房屋未实际过户至刘女名下前,刘女要求确认涉讼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请,因与***规定不符,法z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