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黄埔区离婚律师 婚姻法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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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抚养权归父亲,实际却跟母亲生活,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王某与雪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抚养权归王某,但孩子跟雪某一起生活。1年后,二人因孩子的探视问题发生争议,雪某诉至法z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z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王某与雪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上分析,协议书中虽约定孩子由父亲王某武抚养,但却将直接抚养的内容全部赋予了母亲雪某,由雪某携带孩子生活,负担孩子所需抚养费用。协议执行过程中,王某与雪某也没有因直接带养或抚养费用的问题发生过任何***。由此可见无论是协议的内容还是协议的执行上,孩子实际是由母亲雪某直接抚养,父亲王某产生争议并要求单位调解的实际上是非带养方的探视问题,原审法z院据此认定孩子名义上抚养权在王某,实际由雪某携带抚养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黄文劲表示,小丽有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自由权利,其选择之优劣对错,并不属于法z院评判的范围。
其次,从孩子生理、心理角度出发,年幼的孩子一般对母亲的依赖程度明显强于父亲。孩子年仅三周岁,在出生之后大部分时间主要跟随母亲雪某生活,其自然对母亲的依赖更为强烈,原审法z院从年幼孩子依赖程度上分析,确定由雪某携带抚养系合理有据的。
再次,经查,目前王某与雪某带养儿子的条件基本相当,但根据《***z高人***z院关于人***z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的相关规定,孩子随母亲雪某生活时间较长,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在直接抚养问题的确定上具有优先考虑条件,原判认定由雪某直接抚养孩子具有***依据。综上所述,***抚养权归雪某;在黄小姐的质问下,赵先生不仅毫不隐晦,甚至还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王某每月***王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王某某***生活止。
天河区离婚律师婚姻效力
重婚 离婚程序委托律师
广州老年人结婚做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
案例:
李浩与王红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之时均已60多岁。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为稳定,2009年李浩第z一次起诉王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0年李浩再将王红诉至法z院,以双方性格不和,王红对其采取家庭暴z力为由要求离婚,王红不同意离婚,表示李浩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李浩与前妻的女儿担心李浩百年之后财产王红也有份继承,所以撺掇李浩离婚。为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爱巢,黄小姐毫不犹疑地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加上赵先生从家里拿来的小部分钱,在市区买下了一处套房,并在产权证上登记两人系共同共有。
庭审过程中查明,双方无共同住房及债z权债z务,王红手中持有李浩于2009年10月给予的存款10万元,李浩称此笔款项是王红胁迫其给的,此款中包括了李浩母亲所留以及其婚前个人存款,故要求法z院予以分割,王红则称此款是双方结婚时李浩口头承诺留给其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z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确已***,因此对于李浩的离婚要求予以准许,但对于王红手中掌握的存款,经调查发现王红账户内在婚前婚后均有资金流水,难以认定现有10万元为李浩婚前给付,同时李浩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故***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律师提示:
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z权等财产类型;余老板向法z院申请执行,由于阿军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z务,法z院查封了阿军的妻子阿琴的一处房产,并划拨阿琴***存款28000元。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实践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发生损害自身利益。行政***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如婚姻登记部门可在老年人登记再婚时,主动向其说明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应加强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对老年人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的,应在全z面了解其需求后,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合法、规范、有效的公证。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广州子女之间签订协议免除某子女的赡养义务有效吗?
咨询: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无效,应如何处理父母的赡养问题?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的,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允许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被告提出原告需负担失踪期间孩子抚养费的要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依照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定为两个孩子每月800元,合计共58800元。
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某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父母要求全部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应当支持。就父母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如父母表示愿意随某子女生活,而某子女也表示同意,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z药费负担比例问题,如某子女已经履行了对父母全部的赡养义务,则其他子女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以体现***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协议中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能否冲抵抚育费,应当根据所赠与财产的性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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