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父母起诉子女称借其名义购房能赢吗?
律师解答:除非有充分是证据证明全部房款是自己出且本意就是借子女的名义购房,否则法z院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刘某主张涉案房屋是以冯某的名字购买,实际的产权人为刘某和冯某父,冯某对此不予确认,且也没有证据反映刘某、冯某父与冯某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而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此,刘某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法z院对刘某该主张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代男确认《协议书》尾部签名、指z模系其本人所为,且无证据证明《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代男应受该《协议书》约束。另外,冯某父已去世,刘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冯某父的遗产全部由刘某一人继承,鉴此,刘某要求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其名下请求,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至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资金来源,属于******关系,刘某可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法z院判z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z讼请求。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买二手房,业主不同意过户能起诉吗?
律师解答:只有名义购房人起诉过户能胜诉,若实际购房人起诉不能胜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借赵某名义买房,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涉案房屋是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产,陈某与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陈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购房款1220000元。合同签订前,陈某出具的定金收据确认收到赵某***的定金100000元,及后,赵某从其个人账户分别向陈某转账540000元、580000元,故从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来看,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陈某与赵某。虽陈某公证***赵某、李某婷出售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网签),办理上述房屋买卖的一切转名过户手续,赵某与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徐某、赵某均确认赵某并不是出售涉案房屋给徐某,而是徐某当时不具有限购条件下在广州购房的资格,故借赵某名义买房,徐某、赵某的行为是一种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行为,该行为会扰乱***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秩序。现无证据显示陈某在与赵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进行委托书公证时对徐某借名买房情况知悉,虽陈某在《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价格自行申报表》上签名,但是陈某亦表示其在签名后发现买方名称、价格不妥,拒绝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和过户手续,该陈述与陈某、徐某、赵某在房地产交z易中心发生争执***的情况相吻合,且陈某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综上,本院认定陈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不能直接约束陈某与徐某,故徐某要求陈某配合办理涉案房屋涂销抵z押、递件过户手续,将房屋至徐某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如果您有充分证据证明买房之前您和您丈夫的哥哥已经有约定,并且首付款、按揭贷z款都是由您来偿还的、房屋购得后也一直是由您和丈夫居住和使用的,您可以去法z院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您所有。
广州买到死过人的二手房可以退房吗?
周某购买孙某的二手房后,得知屋内不久前发生过非正常死z亡,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吗?
律师讲法:孙某将自有住房卖予周某,周某按照约定***了购房首付款,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诚实***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本案中,涉案房产曾发生过非正常死z亡,虽不构***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z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因此,该非正常死z亡信息对周某是否愿意与孙某进行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均有重大影响。因此,该非正常死z亡信息对周某是否愿意与孙某进行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均有重大影响。
从庭审中得知,租房人死z亡当天,同租z人即退房,孙某即到中介机构挂房出卖,从其该举动来看,也可以推断孙某在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亦知晓了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z亡的事实。因此,孙某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周某系在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形做出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周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规定,应当支持。合同撤销后,孙某依法应当退还周某***的购房首付款。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