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A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003年4月28日,***A高人***A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故本人以为,凡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均可参照该条***解释的规定去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担A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建筑工地购买团体***时,谁有资格要求***公司赔偿?
原告某建筑公司向被告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约定:***(***)***金每人30万元,医z疗***金每人3万元;***受益人:不特定30人。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后原告公司工人代某干活时摔倒受伤构成伤残,原告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代某12万后向***公司索赔,被告某***公司拒绝向原告***其已赔偿的费用,原告诉至法z院。
被告某***公司辩称:本案中适格的原告应当是受益人代某,不是贵州某建工集团公司,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z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律师解答:本案原告应当是本次意外事故中受伤的员工代某,并非某建筑公司。理由如下:
第z一、根据《***法》第39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不得指z定被***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使指z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发生伤z亡事故,***金还是属于被***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故本案中的受益人是指被***人代某或其近亲属,而不是投保人建筑公司,因此某建筑公司无原告资格。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z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z权,对债z权人造成损害的,债z权人可以向人***z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z务人的债z权,但该债z权专属于债z务人自身的除外。赔偿义务人必须有过错,即因故意或者过失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某建筑公司为员工代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代某受伤后其***金应专属于代某本人,故某建筑公司不得以***代某的各项损失由,获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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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中,主债z权超***时效,***权是否消灭?
有当事人咨询 :《物权法》 第202条和《担z保法》***解释第 12条第2款所称***权行使期间或被担z保债z权的***时效期间届满的,***权是否因此消灭?还是***权不消灭,***人仅可对***权人主张债z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律师解答:
1.《物权法》第 202条规定:“***权人应当在主债z权***时效期间行使***权;未行使的,人***z院不予保护 。” 该条规定的是***权的***保护期,并非***权的存续期间。
2.主债z权***时效期满后,***权人丧失的是***权受法z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权本身并未消灭。因胜诉权的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的效果,故***实务中不乏直接表述“***权消灭”的表述,本期天同码案例 6、7可为此点参照。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1)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作为“ 一般 ”之外的特殊情形 ,亦即超过***权行使期限,***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z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状态的***权在理论上是存在并受***保护的。
3.***z高法z院《担z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z保物权所担z保的债z权的***时效结束后,担z保权人在***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z保物权的,人***z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在《物权法》生效后,对***权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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