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宅基地房被***后合建一方强占安置房怎么办?
律师解答:
1、合作建房被***,土地提供方合法占有回迁房的,出资方强行占有没有***依据,应予退还;
2、合作建房后双方就回迁安置房发生争议,出地方提起排除妨碍***的,法z院按侵权***不按合作建房***处理;
3、不是实体权利人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案例:荣某为出地方,王某为出资方,2003年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合作修建宅基地房一栋,并就建成后各自面积使用比例约定。建成后房屋纳入***改造,荣某分得安置保障性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双方就分配权发生争议。2014年王某强行进入涉案房产。2015年荣某起诉要求王某腾退出所房屋并赔偿损失。王某主张是合作建房后***改造,非排除妨害***,应当获得还建安置房屋的分配权。
一审法z院认为:涉案房产尚未办理房产z证,荣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王某占有涉案房产虽也无合法依据,但因荣某并非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无权要求返还涉案房产并赔偿其损失。:驳回荣某的全部请求。
二审法z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45条款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除实体权利人外,占有人也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荣某虽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对涉案房产享有合法的占有权,王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涉案房产,侵害了荣某的占有权。:撤销一审,王某搬出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荣某。



广州番禺区宅基地卖家反悔收回房屋***律师
广州宅基地房卖家收回房屋后如何赔偿买家损失?
房屋增值损失的确定。***和解释对此并无相应的规定,合同无效处理咨询,参照上《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目前实践确定了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增值损失;
(2)无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增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增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增值而产生的损失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不服法z院评估结果咨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征A地***补偿***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广州番禺区咨询,欢迎咨询。
1、借用别人名义建的宅基地房归谁?
案情:甲欲在两块宅基地上建房,但因总面积超出***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无法为两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甲与兄弟乙商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乙名下。后甲以乙的名义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宅基地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乙名下。后来甲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
律师解析:以乙之名义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双方恶意、隐瞒实情、骗取行政***审批的违A法行为,违A法行为自实施起无效,故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中的“附合添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土地及房屋应由村收回,但可由村给甲适当补偿。
2、共同出资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怎么分?
韩梅起诉要求与丈夫徐磊离婚。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两人对修建在韩梅父亲韩某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韩梅认为修建在其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属于己方所有,但徐磊认为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岳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所有权归谁呢?
法Z院审理后认为,韩梅要求离婚,徐磊表示同意,法Z院予以准许。对韩梅夫妇曾居住的90平方米房屋,虽是夫妻二人出资兴建,但宅基地是韩某的,所以所有权归韩某所有,韩梅夫妇只享有该房屋的债A权。因此,该房屋不是韩梅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债A权。在分割该债A权时涉及房屋评估问题,而在韩梅和徐磊的离婚案中,评估案外人韩某的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韩梅与徐磊可另行处理该债A权。法Z院驳回了徐磊要求分割90平方米房屋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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