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村委将未报建的房屋出租,租赁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z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规定:“出租z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z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z法z院应当认定有效。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塘贝四社签订案涉《租赁厂房使用协议书》,将案涉厂房出租给徐德森、徐卫文使用,但塘贝四社、徐德森、徐卫文均确认案涉房屋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案涉《租赁厂房使用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村民小组有诉z讼主体资格吗?
律师解答:需要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选出组长,再由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诉z讼,此种情况下村民小组就有诉z讼主体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等人代表小组起诉后,法z院让其提交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王某未提供,终法z院以其无法证明自己是负责人,无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为王某等六人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提起诉z讼。《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村民小组诉z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z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z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z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案上诉人第四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参加诉z讼应以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原审中王某等六人以诉z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第四村民小组提起诉z讼,被上诉人周某对王某等六人的诉z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后,原审法z院限王某等六人于7日内提供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等六人均未提交其为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原审法z院以王某等六人均不是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均无权以第四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z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z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
村民小组的组长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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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村民同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如未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超过半数的村民起诉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且是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起诉的,则合同无效。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只有村民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其他各方无权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转承包人不想继续承包土地了,以转包人和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为由起诉合同无效,终法z院认定其无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陈某与蔡某的耕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法z院认为,《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8日废止)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z讼的,人民z法z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z讼。(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z法z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z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欠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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